香港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最高囚終身

  圖:改編自秀茂坪燒屍案的香港電影《三五成群》海報。
  圖:改編自秀茂坪燒屍案的香港電影《三五成群》海報。

  【大公報訊】根據香港《少年犯條例》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定義,「兒童」指未滿14歲的人,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14-21歲的罪犯被稱為青少年罪犯,未滿16歲的為少年犯,在少年法庭受審,16至21歲的罪犯則會在成人法庭受審。

  根據《少年犯條例》,任何10至13歲的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關於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109A(1)條亦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便不應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處監禁。但109A條不適用於某些「例外罪行」,包括誤殺、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

  曾幾何時,與青少年暴力相掛鈎的童黨欺凌讓香港各區居民飽受滋擾。最轟動的「童黨案」之一,是發生在1997年4月13日的「秀茂坪童黨燒屍案」。死者陸志偉(綽號阿雞)因私下勸告經常被童黨毆打的智障好友報警求助,致使14名年齡在14至17歲的童黨將陸活活虐打致死後燒屍棄屍。14名童黨被裁定謀殺、誤殺及傷人罪名成立,6人謀殺罪成分別判處23年刑期至終身監禁,5人傷人罪因被押已達21個月獲即時釋放,2人則判入教導所,污點證人則因誤殺罪判入獄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