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鏈接】港律師談香港分級干預機制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香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根據現行香港法律,對年齡在10歲以下的兒童是假定無犯罪意圖,而法律上一名被告的「成罪」因素,必須要有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兩者並存才能成罪,因此10歲以下兒童並沒有刑事責任,但如果犯案者年齡超過10歲,法律上就需要面對所有刑責,若涉及謀殺等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就香港法律而言,10歲至16歲屬於青少年犯,案件會被安排在兒童法庭審理。陸偉雄解釋,雖然在成人法庭或兒童法庭上所面對的控罪一樣,但兩者刑罰有所不同;成人疑犯被定罪會判監禁或罰款,但青少年疑犯因無經濟能力及年幼,不適合罰款或判監禁,因而衍生出判入教導所、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代替監禁的禁閉式刑罰,着重協助青少年犯改過自新及提供職業培訓等,刑期由一個月至3年不等。

  陸偉雄強調,青少年犯判入教導所、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只適合於打鬥或盜竊一類相對較輕微的罪行,若涉及毒品或殺人等嚴重罪行,也可能會被判處長期監禁,甚至無限期監禁刑罰。被判監禁10年或以上刑期的青少年犯,若能悔過自新及獄中表現良好,當已服刑一定刑期後,便可由「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評估情況,向時任特首建議以有限期刑罰代替無限期刑罰。

  資料記載,1985年轟動全港的寶馬山雙屍案,殺害兩名外籍年輕情侶的五名被告謀殺罪成立,法庭依例判處死刑,因香港已廢除死刑,被告彭信義、譚士歡及趙偉文改判終身監禁,而犯案時未成年的張有恒及尹三龍要待成年後,當年要由英女皇發落決定刑期,但直至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前,張有恒及尹三龍仍未獲定出刑期。

  尹三龍及張有恒在服刑期間,由於有悔意及表現良好,尹三龍在1998年獲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確定刑期為27年,在扣除假期後,於2004年9月28日中秋節獲釋。另張有恒經申請覆核,2006年獲最高法院定出35年刑期,已於2009年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