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斥針對附屬法例歪曲誤導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子晉)近日出現針對香港國安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權力的抹黑,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所制訂的附屬法例旨在更有效實施條例和香港國安法,包括制訂主體法例未有明確的執行細節,譬如是制訂表格、申請程序等,絕不會涉及擴大或製造一些新罪名,且該安排有三重制度保障:一是需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訂;二是會由立法機關審議其有否越權;三是接受任何人司法覆核挑戰。

  附屬法例安排設三重保障

  為確保條例有效實施,特區政府早前在條例的審議階段,接納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在修正案中加入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權力等,然而有媒體早前在有關報道中以標題誤導市民有關修正是加強管理傳媒,及讓部分罪行可以送交內地處理。雖然該報即日已更正澄清並深表歉意,但有關謠言至今依然在網上傳播。

  林定國解釋,條例有關賦權制訂附屬法例的,在法律上屬於「Delegated Legislation」(授權立法)。當立法機關遇到一些難以在主體法律訂明的很細節內容;或立法機關不太清楚的條例實際操作程序;或立法機關自己都未必適合自行處理這方面的立法工作,就可以透過授權讓行政機關制訂附屬法例。

  例如,條例訂明保安局局長對指名的潛逃者施行限制措施時,受影響的第三方可向保安局局長申請豁免,然而卻未有訂明申請豁免的表格格式、時限、程序等,就可能需要透過附屬法例去訂明,只不過是落實操作的事宜,絕不涉及修改或擴大主體法律的條款或新造罪名,公眾無須有任何疑慮。

  該安排還有三重保障:一是附屬法例是需要經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訂,不是某一個人,而是包括行政長官、行會的官守議員和非官守議員;二是有「先訂立後審議」機制,立法機關需要確保有關附屬法例沒有超越主體法例權限,不會容許行政機關僭越立法權力;三是有任何人有不同意見,都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由法庭裁決,確保行政機關不會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