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條例充分照顧人權

  吳英鵬 選舉委員會委員 廣東省政協委員

  近日有西方輿論宣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嚴刑峻法」,這種說法不符合事實,且極具誤導性。事實恰恰相反,條例內容科學完備、剛柔相濟,充分體現人道和輕緩的刑罰精神。條例的立法過程充分尊重 「一國兩制」的實踐規律,程序嚴謹且高效,公眾參與廣泛且積極,官員和議員們履職盡責,充分展現了落實「愛國者治港」後新選制的優越性。條例在體例上科學完備、剛柔相濟,屬於高質量的成文法例,不僅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香港特區的人權,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也將會成為普通法世界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高質量立法的經典範例。

  犯罪與刑罰緊密相關。一般而言,無論古代還是現代,東方還是西方,各國普遍將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視為該司法管轄區的嚴重罪行。香港國安條例規管的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類罪行有別於一般犯罪,侵害的是整個民族國家的利益,因此也必然要和其他司法管轄區採取的方法一樣以重罪論。但是,「重罪」並不必然意味着「嚴刑重罰」。

  刑罰彰顯人道和輕緩精神

  在刑罰方面,香港國安條例是依據普通法傳統方式起草,各罪行均訂明了最高刑罰,這本身就是一種法治文明的體現。至於刑罰設置的嚴厲程度,取決於多種因素,例如犯罪的性質或嚴重性、造成的社會動盪、當局刑事政策或希望達至的阻嚇力、司法管轄區內的風土習俗等多方面因素。刑罰的「輕」或「重」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能簡單看最高刑期,還要看參照的標準。

  從歷史來看,隨着近代人權思潮的興起,世界各國的刑罰制度都經歷了從殘酷到人道,從嚴厲到輕緩的發展,可以說,刑罰的人道化和輕緩化是歷史大勢。與同時期的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比,在刑罰的人道化和輕緩化方面,香港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例如香港早在1895年就廢除了公開執行死刑,自1966年便停止執行死刑,1993年徹底廢除死刑。可是新加坡、美國等地至今仍然保留死刑,包括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判處死刑。在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刑罰的首要目的是改造,其次才是使罪犯失去犯罪、威懾和報復能力。可以說,香港在刑罰制度方面的人道和輕緩精神已經根植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之中,並未因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條例的制定而有所改變。

  指稱「嚴刑峻法」毫無根據

  西方輿論只是簡單地羅列出香港國安條例中有關罪行的最高刑期,危言聳聽,指責刑罰過於嚴苛,這是不正確和不公道的。刑罰的「輕」或「重」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關鍵是「參照物」的選擇,只有同類或同性質罪名的犯罪才具有可比性。公道的做法是,將香港國安條例與其他普通法國家同類或同性質罪名的最高刑罰作比較,方知孰輕孰重。為了進行更直觀的比較,現把香港國安條例當中罪行的刑罰與外地的同類刑種刑罰作出比較:

  例子一:在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或物品罪方面,香港特區的最高刑罰是3年監禁,但是加拿大和美國的最高刑罰分別為5年和10年監禁。

  例子二:在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方面,香港特區的最高刑罰一般是7年監禁(在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時是10年),但是英國、加拿大和美國的最高刑罰分別為10年、14年和20年監禁。

  例子三:在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為受禁組織牟取會費或援助等三個罪名方面,香港特區的最高刑罰均是7年監禁,而英國的最高刑罰則全部是14年。

  例子四:在不得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方面,香港特區的最高刑罰是7年監禁,而美國的最高刑罰是20年監禁。

  例子五:在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方面,香港特區的最高刑罰是14年監禁,而英國和加拿大的最高刑罰均是終身監禁。

  例子六: 在披露他人犯叛國罪方面,香港特區的最高刑罰是14年監禁,而澳洲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這類例子不勝枚舉,經過以上簡單的對比,我們可以非常直觀和明瞭地知道,香港國安條例的刑罰在總體上是非常人道和輕緩的,甚至有些刑罰的最高刑期只是西方國家同類罪名刑期的一半,因此西方輿論說香港國安條例屬於「嚴刑峻法」的謠言就不攻自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