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灣仔暴動 10人判囚最高監4年

◆2019年10月1日大批黑暴在灣仔一帶打砸燒掀起暴亂。 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1日大批黑暴在灣仔一帶打砸燒掀起暴亂。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10月1日,一批黑暴分子在灣仔一帶打砸燒掀起暴亂,多人被捕,其中11名男子被控暴動及拒捕等共8罪,有6人承認暴動罪、1人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4人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成。該11人昨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6名承認暴動罪被告被判囚2年8個月,4名經審訊裁定暴動罪成被告被判囚4年,另一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被告則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示威者」使用暴力程度高

  法官姚勳智昨日在判刑時表示,案發當日高峰時有逾千人聚集,暴動規模大。「示威者」使用暴力程度高,包括投擲汽油彈、鐳射光束照向警員等,威脅性高。雖然各被告非帶領角色,但眾人參與其中有助壯大聲勢,促進及鼓勵其他人作暴力行為。

  考慮各被告當時未干犯其他罪行,被捕至今逾4年已受到重大教訓,姚官判處10名暴動罪成的被告監禁,餘下一名被搜出六角匙的被告則判處社會服務令。

  6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分別為譚旭輝(31歲)、高俊(28歲)、司徒澤朗(22歲)、盧梓泓(33歲)、袁碩(24歲)、梁光宗(26歲);4名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分別為梁家樂(26歲)、蘇亮燊(26歲)、李良圖(41歲)及胡景皓(22歲);10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參與暴動。

  另一名被告蔡天龍(35歲)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在灣仔盧押道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