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找數】衝擊立會案 王宗堯囚74個月

◆2019年7月1日,大批暴徒攻入立法會大樓大肆破壞。 資料圖片
◆2019年7月1日,大批暴徒攻入立法會大樓大肆破壞。 資料圖片

◆暴徒當日在立法會職員辦公室大肆搜掠及破壞。 資料圖片
◆暴徒當日在立法會職員辦公室大肆搜掠及破壞。 資料圖片

◆王宗堯。資料圖片
◆王宗堯。資料圖片


  另11人囚4年半至6年10個月 法官:暴行引發當年社會連串暴動

  2019年7月1日,香港特區立法會大樓遭一批暴徒攻擊、佔據及大肆破壞,其中14人被控參與暴動等罪。案中8名被告,包括涉「初選」案的鄒家成和劉頴匡於早前承認暴動罪,餘下拒絕認罪6名被告中,藝人王宗堯等4人經審訊後暴動罪成,兩名時任「記者」則「違反條例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頒下判詞時強調,立法會有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被告試圖推翻香港特區政府憲制及削弱管治,對特區政府極其侮辱及挑釁,衝擊法治,案情極其嚴重,遂判王入獄74個月,兩名「記者」則判處罰款,餘下被告判囚54個月20天至82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李官在量刑時表示,涉案暴動有過千人參與,即使警方發出了警告,但暴徒變本加厲,肆無忌憚地用鐵馬等持續衝擊大門玻璃、包圍及闖入立法會大樓大肆破壞。

  他強調,立法會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暴徒行為是試圖推翻香港特區政府憲制及削弱管治,對政府極其侮辱及挑釁,衝擊法治,案情極其嚴重。立法會在事後亦須使用數月時間維修,以及花上逾3,600萬元公帑。

  李官認為本案事件對社會有深遠影響,引發後來整個社會陷入連串暴動和動盪不安之中。雖然是次事件未有如同發生在香港中文大學或理工大學的暴動般發生「攻防戰」,但仍是暴動案中最嚴重一類,而量刑起點則參考梁天琦案,並按參與程度將被告分成三個級別,其中以帶領、積極參與者為嚴重程度,以區域法院案件最高量刑起點7年為暴動罪基準;運送物資、小型指揮等屬中等程度,透過身處現場以示支持為低級程度,分以6年9個月及6年半為量刑起點。

  6名拒絕承認暴動等罪的被告中,王宗堯、吳志勇、林錦均及何俊諺4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另兩人黃家豪(城大編委會記者)、馬啟聰(網媒記者)雖被裁定暴動罪脫,但另一項「違反條例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餘下在審前承認暴動罪的8名被告,包括「初選」案被告鄒家成、攬炒煽暴「獨人」劉頴匡、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佔旺女村長」畢慧芬,以及羅樂生、潘浩超、沈鏡樂及范俊文,其中畢慧芬另承認違反條例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就個別被告的罪行,李官指,被告王宗堯曾和示威者互動,即使在大樓內只逗留5分鐘,亦構成鼓勵及支持其他參與暴動者,不論其本身名氣,都會壯大聲勢,令其他暴徒認為行為得到認同,但同意其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無進行破壞、無案底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終判其監禁74個月(6年兩個月)。

  被告劉頴匡在案發時曾參與去留討論,與暴徒同一陣線,又發表言論呼籲暴徒留守讓暴動持續,可見有帶領、號召及煽動角色。他雖無破壞行為,但延續了暴動的可能性,罪責屬嚴重級別,扣除認罪扣減,判囚54個月20天(約4年半)。

  林錦均用鐵馬毀立會大門判刑最重

  被告鄒家成在進入立法會後,有份撕毀立法會會議廳內的基本法小冊子。李官強調,立法會是莊嚴及有獨特建制地位,每項舉措都有其象徵意義,而鄒撕毀基本法小冊子、塗鴉牆壁等每一項行為都能激起暴動,其行為帶有煽動性,罪責與使用武器衝擊破壞不遑多讓,極之嚴重,遂判其監禁61個月15天(約5年1個月)。

  被告林錦均是本案中判刑最重的被告。李官指,林雖沒進入立法會大樓,但有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更用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其衝擊行為引發後來的非法佔據立法會事件。當時,每一分鐘、每一個事件都會將事件「推前一步」,故此林的參與屬最嚴重級別,加上他另涉刑毀罪,遂判其監禁82個月(即6年10個月)。

  其他被告,吳志勇曾和其他暴動者討論去留問題,屬積極參與;潘浩超亦積極參與,有煽動角色;范俊文則以鐵鎚擊打會議廳玻璃,三人罪責同屬嚴重程度,分別判囚80個月、63個月及61個月15天。何俊諺有精神問題,曾推倒會議廳肖像,判囚74個月;孫曉嵐有份鼓勵在場人士,判囚57個月;羅樂生有份運送物資,畢慧芬患輕度智障,判兩人入獄59個月7天;沈鏡樂曾因本案在內地扣留,判囚55個月15天。

  兩「記者」被判處罰款

  至於被告黃家豪及馬啟聰的行為不涉暴力,判黃罰款1,500港元,馬則罰款1,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