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條例草案》未改變現行法律概念定義
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公眾諮詢期間,有人聲稱擔心立法後會對香港原有的司法體系造成衝擊云云,但細讀《條例草案》,現行法律的一些關鍵概念的定義並未被改變,更多是對目前滯後的法律進行系列完善。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但香港回歸20餘載一直未能完成相關立法,2019年黑暴事件對香港造成的影響暴露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的相關法律漏洞及現實風險,及時修訂和填補漏洞是特區政府的義務之一。同時,《條例草案》立法的原意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同時也是香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
為了讓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完整、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及活動,《條例草案》、本地法律及普通法制度需與香港國安法緊密銜接、兼容互補,形成完整有效的法律體系以維護國家安全,因此《條例草案》不能過多改變現行法律的關鍵概念和定義。
黑暴亂港的慘痛經歷,讓社會都明白在沒有國家安全的保障下,市民無法享有或行使基本的權利和自由,四處破壞及暴力攻擊導致人人自危,人身及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是讓在香港的人身、財產、權利及自由得到良好的保障,因此尊重保障人權同樣是《條例草案》的關注重點之一。
名詞釋義參照本地法律
《條例草案》名詞釋義參照了不少香港原有法例。社團組織的運作規定是社會關注較高的議題之一,有人擔心社團組織自由在未來受到影響,例如本地組織接受外國組織資助會觸犯相關法律。但其實《條例草案》對「組織」的定義引用了《社團條例》第151章第2(1)條所界定的社團的定義,同時《社團條例》附表所列明的人,或任何其他團體,而不論該團體性質,亦不論該團體是否根據任何宗旨或目標而組成或成立,或是否按照任何宗旨或目標而運作。
什麼樣的本地組織有機會觸犯法律?舉例來說,若該組織是「政治性團體」,獲得資助的相對方為「境外政治性組織」,同時雙方產生的「聯繫」符合《社團條例》的具體界定,則有機會違反相關法律。而現有的社福機構、商業機構並非「政治性團體」或境外「政治性組織」,在現在、未來不主動改變其主要功能及性質,同時未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就不會因為《條例草案》生效而受到影響。 ◆香港文匯報記者 張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