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律授予職能 須遵國安委決定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子晉)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完成審議特區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包括首次在《條例草案》加入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的條文,明確任何人作出法律授予任何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尊重並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法案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議員陳克勤昨日在會上感謝特區政府接納議員有關建議,強調國安委在香港特區整體維護國家安全機制中擔任如「大腦」的角色,令《條例草案》整體能與香港國安法更好配合、銜接及兼容互補。

  與國安法更好配合銜接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2年12月30日通過了有關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訂明國安委承擔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均應當尊重和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有關解釋的內容是香港國安法的一部分,然而過去一直未在其他本地法律中體現,故相信是項修正有利《條例草案》與香港國安法及整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銜接,渾然一體。

  議員陳紹雄認同是項修正能配合《條例草案》賦權行政長官向特區政府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就落實中央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發出的指令等事宜,作出指示,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機制的頂層設計。

  工聯會議員吳秋北亦形容有關修正,有利《條例草案》做到與香港國安法環環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