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高質完成審議 展現團隊精神
周浩鼎 立法會議員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委員 民建聯副主席
昨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完成法案審議,委員會主席廖長江統計,委員們共提出超過1,000條提問,大家盡心盡力,在審議中提出不少精闢的提問及建設性意見。能夠成為法案委員會委員,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出一分力,我深感光榮。吸取2019年修例風波的教訓,今次立法進一步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機制,確保香港「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繁榮穩定。
此次審議,行政立法會充分發揮團隊精神。在過去一個星期40多個小時的審議中,我們逐項條文認真審議,僅就打擊對負責國安案件律政人員起底的單一條文,就用了超過一個小時的時間深入討論;政府也吸納法案委員會提出的不少意見。
認真審議從善如流
委員會副主席陳克勤提出,原本法案提及對潛逃者發出拘捕令後要有6個月的時間,才能夠執行打擊潛逃措施。陳克勤認為,危害國安的罪行比殺人放火更惡劣,但法案相關規定,反而給了國安案件的潛逃罪犯有法定時間去應對,包括本人在內多位委員亦表達相同擔憂。政府從善如流,刪除了6個月的時間要求,經修訂的法例將更迅速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潛逃罪犯。
黃英豪議員提出,就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的罪行,對相關罪行的公職人員定義提出疑問,指出有些公營機構在原本條文內未有涵蓋。政府採納建議,加入相關條款,讓政府日後有機制可指明仍未涵蓋的公職人員類別。
我提出,對曾處理或涉及國安案件律政人員的保護,免遭起底及威脅,原本法案未全面涵蓋。政府吸納意見,在修正案中作更全面的保護,讓相關公職人員在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時,無後顧之憂。
國安案件被告在羈留期間,萬一未能諮詢律師,便需要押後審訊。我提出,根據我作為執業律師的經驗,過去有裁判官因為被告尋求律師諮詢而需要押後審訊,給予3至4個星期的時間。為避免法庭可能出現較長的審訊押後,導致羈留期過長,政府特別在修正案中,為尋求律師諮詢的羈留期,加入7天加7天的申請安排,明確規定押後審訊的期限不超過14天,為公平審訊、維護人權提供更好保障。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及政府工作團隊,在法案的起草、審議工作中均準備充足,回答問題精準到位,果斷迅速採納意見及建議,行政立法良性互動、通力合作,確保高效高質完成審議。
抹黑立法站不住腳
審議過程中,有別有用心的外國政客、外國媒體,不斷散播假資訊、假新聞,抹黑香港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我們堅決反駁。
我指出,去年英國通過的《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2023),有關國家秘密的定義,法例的「受保護資訊」(「protected information」)規定,關乎保護英國安全或利益的事宜(……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the safety or interests of the UK),已經符合相關定義,定義可謂「闊過大海」。國安《條例草案》中,「國家秘密」的定義分7個層次,定義相當清晰。
我還指出,在英國對非法披露他們的國家秘密,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國安《條例草案》,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這還是應用於「罪加一等」的公職人員身上,如果普通人的話,最高刑罰是5年監禁。
可見,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刑罰比英國寬鬆得多,外國政客、媒體抹黑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嚴苛,請他們看看自己的法律。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天經地義,符合國際慣例,外國政客、媒體對香港抹黑,完全站不住腳。
拖延了20多年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如今圓滿結束法案委員會審議,期盼早一日完成餘下的立法工作,早一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機制,香港可以全力拚經濟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