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完成 23條立法近終點

  修正案議員意見寶貴 林定國:體現行政立法各司其職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自上周五(8日)起連續舉行7天會議,繼前日(13日)完成《條例草案》逐條條文審議工作後,昨日再完成特區政府提交的草案修正案審議。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以「接近終點」來形容這次審議工作,並表示議員在會上就每條條文都提出很寶貴的意見,並給予官員充分機會回應及解釋立法原意,希望透過在審議期間逐條審議的過程和內容,成功說服議員和市民大眾。法案委今天將向內務委員會報告,待內會決定何時向立法會大會提交《條例草案》,進行恢復二讀辯論及三讀等立法程序。

  林定國昨日在總結發言時表示,是次的法案草擬有五大重點:一是條文按照現行普通法慣常用語編寫,盡量詳細清晰,令市民大眾更容易明白法律劃定的界線;二是確保《條例草案》與香港國安法銜接、兼容和互補;三是堅持保障基本人權自由和法治原則;四是借鑒其他普通法國家立法經驗,但最終按照香港實際情況作為依歸;五是完善現有但過時及不足的法律。他希望透過這次審議過程能成功說服公眾,特區政府的確遵從這五大重點來草擬立法。

  他形容議員在會上提出的意見寶貴、問題「到肉」,既讓特區政府能以修正案進一步完善條文,亦有機會向市民大眾進一步詳細解釋立法原意、條文所針對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及實際運作情況,充分體現行政和立法機關各司其職、竭盡所能、合力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下憲制責任的決心和能力,為立法工作邁進重要的一大步,更接近終點。

  鄧炳強:《條例草案》不會針對傳媒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表示,是次立法後,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會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維護國家安全和尊重、保障人權的根本是一致。對有傳媒失實報道指《條例草案》會加強「管理傳媒」,鄧炳強強調,《條例草案》並無任何條文提及傳媒,亦更加不會針對傳媒,而且所有罪行均會在香港本地處理,並重申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相關條文,同樣適用於建議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法例。

  同時,普通法和《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所提及的法治原則,亦會繼續適用於《條例草案》所訂罪行,《條例草案》亦已經清楚界定各項罪行,訂有適當的例外情況和免責辯護,有關罪行亦需要證明適當的犯罪意圖,確保無辜者不會誤墮法網。

  就《條例草案》訂立保安局局長可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以及禁止參與受禁組織活動的機制,特區政府在修正案中提出補充,將禁令涵蓋至「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在會上解釋,「影子組織」包括暗示以「受禁組織」名義行事的新組織等,不論是否有註冊地址,也可被視為「影子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