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新聞/23條立法 完成逐條審議 更好保障市民權益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完成基本法第23條逐條審議工作。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於昨日下午約2時48分宣布,完成逐條審議條文的階段,政府亦確認《條例草案》的所有條文已在法案委員會審議,今日早上委員會將再開會審議修正案。
法律學者陳弘毅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實施基本法第23條立法,相信《條例草案》會順利通過,以履行香港的憲制責任。目前建議的《條例草案》是比較容易遵守和執行的一套國安法律,一般市民應該不會誤墮法網。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日前表示,23條立法能更好保障特區居民的權利和特區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根據流程,政府將因應連日會議所得的意見提出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將進行審議。當法案委員會完成所有工作,就要向內務委員會報告,再安排在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
議員憂非法騷擾入罪門檻過高
委員會昨日繼續開會審議《條例草案》有關對處理國安案件人員作出非法騷擾行為的條文,多名議員關注相關罪行的入罪門檻太高,憂慮對相關人員保障不足。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時表示,條文涵蓋範圍並非收窄,反而是擴闊,又說一併審視中英文的條文就能清晰理解,無論準備執行、正在執行,或已完成執行,相關工作的人員都會受保障。
至於條文列明,有關行為要令相關人員感到驚恐、困擾或蒙受傷害。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表示,立法原意是處理有意圖及事實上會造成滋擾的行為。他舉例說,各人的「尺」都不同,可能有些人「把尺特別低」,因此傾向要採用符合常人標準的準則。
鄧炳強強調,立法並非關乎是否慈悲,而是要確保公道。騷擾行為的條文主要是針對在本地作出的行為,沒有域外效力。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舉例說,如果有人使用外地電話卡向本地人士發送騷擾訊息,有部分犯罪行為都算是在香港發生,因此本港司法機構會有司法管轄權。
此外,《條例草案》提出修訂《監獄條例》,新增條文如果某囚犯因涉及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得減刑,有關決定每年覆核一次。議員管浩鳴指出,減刑原意是希望囚犯在獄中勤奮及行為良好,認為在署方作出決定後,由每年覆核一次改至每半年會較好,相信會令囚犯更有上進心。鄧炳強回應說,一年覆核一次是平衡的做法,因為需檢視該名囚犯在思想、行為上有無改變,會否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認為每年一次是合適的時間以作評估。
國安犯一年覆核一次做法平衡
法案委員會由上星期五首次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一連六日進行密集式開會,至今舉行20節會議,完成審議181項條文,歷時近40小時。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教授陳弘毅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實施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他相當支持目前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認為符合23條立法的要求,相信《條例草案》會順利通過,以履行香港的憲制責任。
陳弘毅說,在不久前的公眾諮詢期,他也表達了支持意見,並提出了一些建議予政府考慮。很高興看到現在的《條例草案》比諮詢文件更加完善,例如一些原本不夠清晰的地方都寫得比較清楚;以及讓法院作為獨立的司法機關,在一些程序上發揮監察作用。
陳弘毅指出,和英美等國家的國安法相比,其實目前建議的《條例草案》相對比較簡單,是比較容易遵守和執行的一套國安法律。而香港也有多方面的監督機制,包括司法獨立、立法會和輿論的監督,以及活躍的民間社團等等。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日前表示,23條立法可補足維護國家安全的短板,他指出,今次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更好保障特區居民的權利和特區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到法律保護,基本法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大部分並非絕對,而是可以基於保障國家安全等理由,依法受到必要的限制。他重申,立法已充分顧及相關權利和自由,確保不會造成不合理的限制,條例草案完全符合保障人權自由的國際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