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所釐清的要點及建議(部分)

  《條例草案》所建基原則

  ◆「一國兩制」 方針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尊重和保障人權

  ◆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無罪假定」原則

  ◆保障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一罪不作二審」原則

  在外國讀書被當地政府依法要求參加軍訓,不違反「非法操練」罪

  ◆《條例草案》有關的人具有某外國的國籍或居民身份,而該人為遵守該外國的法律規定而在該外國的政府的武裝部隊中服務,則不適用於「非法操練」罪。

  「煽動意圖」罪具有免責辯護

  ◆「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發生時,被告人並不知道有關刊物是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為免責辯護。「煽動意圖」罪絕對不阻礙任何人對政府政策有不同意的意見。就算是反對意見,表達得如何強烈,一點問題都沒有,而普通學術性收集亦不會構成「煽動意圖」罪。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具有免責辯護

  ◆如證明披露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屬一項「指明披露」,即作出該披露的目的是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而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等,即為免責辯護。

  至於如何分別有關情況是否屬「指明披露」,可考慮六要點:一是披露資料的嚴重性;二是有否替代披露並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及該人在作出該項披露前,是否採取了該等步驟;三是該人有否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四是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五是該項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六是作出該項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行山誤闖軍事禁區影相不構成罪行

  ◆「間諜活動」罪的犯罪元素包括要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倘行山誤闖禁區,是否檢控會視乎不同因素,如警告亦是一種處理方式。

  「境外干預」罪犯罪門檻高,無干預意圖不違法

  ◆任何機構,就算與外國政府有合作、受資助,都不會僅因此而構成「境外干預」罪,只要沒有同時滿足「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及「在如此作出該項作為時,使用不當手段」這兩個元素,與外國怎樣合作都沒有問題。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能全面保障各類型「公共基礎設施」

  ◆有關定義「公共基礎設施」的條文特意以「不窮盡」的方式表達,定義是有彈性,已涵蓋到需要涵蓋的公共設施。

  是否延長未被起訴的被捕人羈留期、阻延諮詢律師等,由法庭把關

  ◆警方需向司法機關申請,並須述明原因,譬如要令裁判官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將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等。

  放寬指明「潛逃者」條件,並避免針對「潛逃者」的禁制措施對第三者造成影響

  ◆對於多位議員認為《條例草案》建議「潛逃者」的禁制措施僅適用於潛逃至少6個月的人,是過於寬鬆,特區政府正考慮刪去有關條款,並訂明任何人不會因為與潛逃者被指明為潛逃者之前訂立的合約而違法。

  「潛逃者」護照永久撤銷,將通知全世界

  ◆《條例草案》訂明潛逃者的特區護照會被撤銷。特區政府指出,有關潛逃者的護照一旦被撤銷,屬永久性,特區政府會通知世界各地政府的入境部門和航空公司,倘潛逃者有意回港自首,可通知特區政府,或到當地的中國大使館,可簽發一次性入境證明書。

  完善日後制訂附表、附屬法例、實施細則等機制,確保法例與時並進

  ◆因應未來可能出現是次立法未能預計的國安風險,特區政府正考慮議員建議,積極探討確保《條例草案》與時並進的方式,包括如果制訂有關附屬法例協助「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香港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的措施等。

  資料來源: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