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立法保人權 香港營商環境佳

  劉國勳 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天已完成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這個纏繞香港多年、一直有待履行的憲制責任,快要走到最後階段。《條例草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基本原則,當中條文亦清晰列出罪行、相關行為,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亦設有適度的免責條款,對警方執法的權力訂明清晰的條件和限制等,市民無需擔心會誤墮法網,亦完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立法令香港長治久安,商界、國際投資者要理解到,築好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屏障,香港營商環境只會更好,資金、人才在法律保障下自由流動,能夠進一步鞏固香港國際金融、經貿中心地位。

  特區政府2月時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收集到逾1.3萬份意見書,當中超過98%支持立法,並提供正面的優化意見,反映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具有強大的民意基礎,各界亦期望盡快完成立法。

  遵守國際人權公約規定

  《條例草案》條文甚至較歐美國家更注重保障人權,如草案訂明警方須在羈留疑犯48小時內決定是否起訴,若沒有落案起訴,警方須向法庭提出恰當理由,申請延長羈留不多於14天,對疑犯的限制則包括可因應情況向法庭申請手令,禁止被羈留人士諮詢「個別律師」;警方最終須決定是否起訴該被補人,或是否准許保釋。

  反觀英國,執法部門向法庭申請法令把嫌疑人拘捕後,可禁閉該人於其居所方圓200哩內之任何地方長達五年,發出法令時亦不須通知被拘捕人士,沒有審訊和辯護機會。英政府亦有權禁止被禁閉人士享用一般金融服務,包括擁有或使用銀行戶口、不可使用任何電子器材包括電腦和手機上網等。

  事實上,制訂《條例草案》時,特區政府已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家相關法律,但絕非搬字過紙,而是審慎詳細考慮香港實際情況,根據外國經驗,草擬最適合香港的法律,並與外國的國安標準接軌。

  以《條例草案》提出的涉及叛國的罪行為例,美國的刑法亦有訂明相關罪行,觸犯當地叛國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反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相關條例,則較為寬鬆,而且條文已清晰界定,相關人士行為要有「意圖或罔顧」元素,亦需要有「明知」元素並作出條例中所列「受禁作為」,才屬違法,令市民有法可依。

  資金人員充分自由流動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受全社會甚至國際關注,亦是外部反華勢力抹黑香港的議題。外部反華勢力批評條例損害人權、破壞營商環境云云。特區政府早前公布諮詢結果,便被外媒彭博通訊社錯誤報道,將個別人士意見當作特區政府建議,錯誤報道特區政府會立法禁止社交平台在港運作,企圖製造恐慌,反映外部勢力死心不息唱衰香港,更說明立法會要全速高效立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政府亦要持續做好解說工作,讓市民明白立法令香港長治久安,讓商界、國際投資者理解到,築好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屏障,香港營商環境只會更好,資金、人才在法律保障下自由流動,對投資者的保障更高,進一步鞏固香港國際金融、經貿中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