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之條例草案審議】《條例草案》接軌國際符合港情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政府團隊全力解答。 香港文匯報記者黃艾力  攝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政府團隊全力解答。 香港文匯報記者黃艾力 攝

◆圖為去年國家安全教育日宣傳。 資料圖片
◆圖為去年國家安全教育日宣傳。 資料圖片

◆應「9·11事件」而生的《2001年美國愛國者法》,與英國防範「倫敦七七爆炸案」同類事件而訂立的國家安全法律,亦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參考資料。 設計圖片
◆應「9·11事件」而生的《2001年美國愛國者法》,與英國防範「倫敦七七爆炸案」同類事件而訂立的國家安全法律,亦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參考資料。 設計圖片

  法律界以「境外干預罪」等條文為例 讚涵義比外國同類法例更清晰

  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日初步完成逐條條文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天將繼續開會討論經修正的條文。多位香港法律界、政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條例草案》全面及深入地借鑑了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立法經驗,與國際通行做法及規則相接軌,卻不是照搬照抄,比美西方國家採用更高的人權保護標準,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而立法的諮詢、解說、審議過程公開透明,立法工作的嚴謹程度遠勝美西方,條文的涵義比外國同類法例更為清晰。◆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晉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資深大律師王鳴峰表示,是次《條例草案》的草擬全面及深入地借鑑了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立法經驗,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等重要普通法國家,確保條文的要素不會超越其他國家涵蓋的範疇,甚至在香港經歷了2019年修例風波的情況下,依然比很多其他地方寬鬆。

  他認為,《條例草案》絕對能與國際接軌。他以《條例草案》新增的「境外干預」罪等為例,指出這些罪行絕不是香港獨創,而是其他國家都有,而條文既充分參考其他國家有關應對外國勢力影響的條例,亦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譬如涉及「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等涵義均比外國更為清晰。

  談到《條例草案》清楚訂明不同條文所具有的域外法律效力,王鳴峰表示,域外效力能應對在境外組織的各類型危害國安活動。例如,在「斯諾登案」中,雖然斯諾登只是在美國境外將美國的秘密文件披露,而不是在美國本土,但斯諾登依然在域外效力下違反美國相關法律,倘他入境美國,美方亦能將其依法拘捕。因此,現今資訊發達,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絕不可僅局限於本地,這符合國際慣常做法。

  投資者自由與保障更勝英美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表示,《條例草案》充分借鑑海外國安法例,卻非搬字過紙。例如,《條例草案》未有引入英國的《國家安全及投資法》和美國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前者審查投資資金來源和限制併購交易;後者授權美國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要求商人和企業披露與其他外國政府的關係、活動和資金來往信息。「《條例草案》未有引入英國和美國相關法例,切合香港社會實際情況,充分顯示香港特區尊重私有財產和合法商業活動,歡迎國際企業和投資者來港投資。」

  林新強舉例,十九世紀中葉,英國人Robert Fortune竊取了中國茶葉種植技術,運到印度種植茶葉,嚴重打擊中國茶葉出口貿易。「這些外國歷史事例可見有效保護前沿科技研發和先進工業技術,可關係國家和地區的發展,非常重要。」故此,《條例草案》所引入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將國家或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列入「國家秘密」,既是維護香港的前沿科技和先進工業發展,亦切實保障創科投資者的潛在商業利益。

  明確犯罪元素 懲處寬嚴有度

  港區全國青聯委員、法學博士陳曉鋒表示,《條例草案》充分參考了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等不同普通法國家的相關法律共22項內容,借鑑了各地對相似罪行的處理方法,但懲處力度卻遠不及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嚴厲,執法權力也沒有他們大。例如,干犯「顛覆國家」、「恐怖活動」或向政府發動戰爭等罪行,在美國、新加坡等地均可判處死刑。

  保障人權方面,陳曉鋒表示,《條例草案》以普通法方式草擬,訂明保障人權、保障辯護權、無罪假定、一罪不能兩審等法治原則,而所訂明的罪行,包括間諜罪、叛亂罪、叛國罪等,均清晰地列明犯罪元素,具有明確的針對性,符合普通法中的「相稱原則」,體現《條例草案》貫徹基本法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旨在懲處極少數犯罪分子,確保廣大市民、商人的正常生活和商業活動絲毫不受影響,無須擔心誤墮法網。

  訂明罪行域外法律效力 符國際法原則各國通行

  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列出的罪行中,以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性質嚴重,無論該行為是在境外或本地進行,均應合理地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因此,《條例草案》根據「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等國際法原則,為不同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訂定適當而相稱的域外效力範圍,完全符合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條例草案》建議的罪行自然適用於在香港特區境內作出的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是普通法的基本原則。

  美英澳加「屬人」原則對應境外犯罪

  在「屬人管轄」原則方面,是指作為香港特區的居民,無論身在何處,都要遵守香港特區相關法律,是應有之義。正如外國的國安法律也有眾多例子,按「屬人管轄」原則打擊境外犯罪行為,包括美國的叛國罪、非法披露機密資料罪、針對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活動的《盧根法》;英國的叛國罪、《2000年恐怖主義法》; 澳洲的外國干預罪;加拿大的叛國罪等。

  多國法律「保護」原則防域外犯罪

  至於根據「保護管轄」原則,若身處香港特區境外的外國人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或核心利益的犯罪行為,包括破壞香港特區政府體制或職能等,香港特區可透過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正如美國對於恐怖主義活動罪,英國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澳洲對於間諜罪,加拿大對於間諜活動罪等,均有類似的管轄權規定。

  合理增執法權力 比英更保障人權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完善香港特區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履行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對特區設置的明確規定。針對在執法行動展開後疑犯設法與其他犯罪團夥互通消息,損害調查工作、安排潛逃等情況,《條例草案》參考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等,引入可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限制諮詢律師,以及賦予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未被起訴的被捕人羈留期等機制,然而卻非全然「搬字過紙」,加入法庭把關,做法比英國更加保障人權。

  例如,英國容許當地警方可無須事先取得司法授權而自行決定阻延諮詢律師;《條例草案》則訂明警方需向司法機關申請,並要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將在諮詢律師期間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等。

  既防疑人「出蠱惑」 亦更注重人權

  為避免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潛逃海外逃避刑責、繼續作惡,《條例草案》參考了《美國聯邦法規》、《美國法典》等外國國安立法經驗等,訂立了撤銷潛逃者特區護照、禁止任何人向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處理其資金,或與潛逃者合作投資或經商等規定。

  此外,《條例草案》特別在主體法律第一部第二條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權、無罪假定、保障辯護權和訴訟權、一罪不作二審等,充分彰顯法治原則及人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