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之條例草案審議】議員憂草案對國安人員保障不足


  質疑「非法騷擾」入罪門檻太窄 鄧炳強:免市民誤墮法網

  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多位議員在審議草案「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罪」條文時,認為相關罪行的入罪門檻太狹窄,擔心對相關人員保障不足。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訂立法例時要公道,而非考慮是否慈悲,一方面要對執法及處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有適當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為免市民誤墮法網。 ◆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條例草案》,其中「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罪」條文指,任何人意圖令某指明人士或某協助者,或其任何家人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而使用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言詞,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他們傳達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訊息或作出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作為等,均屬違法。

  議員倡定罪設兩級制

  多名議員關注相關罪行的入罪門檻太狹窄,憂慮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的相關人員保障不足。工聯會議員吳秋北表示,該條例規定涵蓋面較窄,需符合多項條件,加上有免責條款,例如起底者聲稱資料全部是網上出現的,而非自己所發,便有機會免責,恐怕難以入罪。他建議該條例應分兩級制,若未能符合條例內所有定罪條件,純粹是對執行國安工作人員作出侮辱,就處以較輕刑罰。鄧炳強回應指會考慮該建議。

  民建聯議員陳克勤認為檢控門檻高,例如局長或司長等「見過大場面」的人,不會因為被人恐嚇而害怕。他舉例指,幾年前有立法會議員曾在議事廳內向前特首丟玻璃水杯,被控普通襲擊罪,該議員後來在法庭上辯稱前特首「表現淡定」,是為一個抗辯理由。陳克勤憂慮「見過大場面」的人或較難感到驚恐,草案條例變相對相關人士的保護程度降低。

  經民聯議員盧偉國亦認為,條例上的文字表述過於寬鬆,例如「事實上令乙方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較難證明,擔心是「對敵慈悲對友刁」。

  鄧炳強回應說,「在訂立法例時要公道,而非考慮是否慈悲。」一方面對執法及處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有適當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為免市民會誤墮法網。他以自己2019年與家人都受到滋擾為例,指有人向他作出騷擾言論,他並不感到害怕,但若打電話到他家人的工作地點,情況就不同,因此要視乎場景及對象等因素。他強調,立法原意是指明人士首先須合乎「常人都會驚」的情況。

  自由黨議員張宇人則對條文所指的「合理」有不同看法,他指在社會動盪時,社會對於何謂「合理」的定義極不一致,因此政府如何斷定是否「合理」?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表示,「合理」意味法庭審判時要加入合理考慮時、地、人,如果案發時處於動盪的情況,審訊時必然會考慮到社會當時的背景,但如果社會和平盛世時,法庭或會對「合理」有另一看法,關鍵是令法庭有整體綜合考慮。

  港接收境外滋擾信息 法院同受理

  民建聯議員黃英豪則指,該條例並無域外效力,或會影響執法效果。他舉例指,現時有許多詐騙信息,都是來自境外的電話號碼。若有人利用外國電話卡,向本港的執法或負責國安工作人員作出騷擾行為,政府會否有任何技術手段搜證,從而作出檢控。選委會議員簡慧敏亦認為,希望政府考慮該條例增加域外效力,因為許多威嚇辱罵的行為都是在網絡上形成的,並非只在香港發生,卻可以令相關人士受到傷害。

  鄧炳強回應說,該條法例主要保護在香港內對於執法人員的滋擾行為,即使有關訊息是在外地發送至本港,只要有部分行為是在香港發生,包括接收者身處香港,政府就有手段可以證明到,本港法院都有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