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新思/構織維護國家安全之法網\朱國斌、馮柏林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草案」)於3月8日正式刊憲,當日上午便完成「首讀」和「二讀」程序。待提交立法會「三讀」程序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長官簽署公布後,草案即可生效。自2002年特區政府首次推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至今,二十餘載彈指間,香港即將把纏繞、困惑其多年的國安立法問題畫上句號,走完國家安全本地「自行立法」的最後一程。綜觀立法的前因後果及其時代背景,可以說草案是香港特區提交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時代答卷」。

  法為何立?──草案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為維護國家安全進行本地立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和法定義務。我國憲法第28條國家安全條款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憲制依據,基本法第23條確立了香港特區針對國家安全自行立法的憲制責任,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重申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及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並敦促香港特區盡早完成國家安全立法的基本法義務。上述多部法律和全國人大決定為草案的制定和盡早頒布提供了堅實的正當性、合憲性、合法性基礎。

  近年來,香港面臨急遽變遷且異常嚴峻的安全形勢。2012年「反國教」事件、2014年非法「佔中」、2016年旺角暴亂、2019年「黑暴」等系列亂港活動嚴重破壞香港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局面,香港市民生命財產蒙受巨大損失。事實表明,反中亂港分子勾結境外勢力,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和特區安全的不法活動,境外間諜和情報活動的威脅日漸暴露。加之,香港舊有立法不能滿足新時代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香港自回歸以來未能明訂關於國家安全的專門條例,有關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的內容散見於《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等,這些仍屬港英政府立法之產物,部分內容過於陳舊,部分條文明顯無法適用當下情勢,缺失應對新形式的犯罪行為的條文。

  為適應新時代國際國內安全形勢,為回應區內面臨的複雜安全局面,為彌補本地國家安全立法之漏洞,草案的制定和盡早頒布確有必要,也是「一國兩制」題中應有之義。

  訂立何法?──草案的內容闡釋和整全解讀

  草案開宗明義,「本條例草案旨在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草案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立法成果。在立法內容上,草案明確「一國兩制」、尊重和保障人權、法治作為基本原則,明訂叛國、叛亂和煽惑叛變、國家秘密和間諜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境外干預和參加受禁組織等罪名,明確和細化香港有關權力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執法權力和訴訟程序,完善國家安全保障機制,並提出修訂有關國家安全的香港本地條例達28部之多(參見第9部「相關修訂」)。草案對「國家安全」、「境外勢力」、「國家秘密」等涵義詳加闡釋,基本澄清了香港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例如,在國家秘密的章節,草案對「資料」進行了明確定義,明確「資料」(information)「包括以電子形式儲存的資料」,但「不包括並非儲存於任何媒體的訊息或消息」,這有助消除或減輕傳媒界對草案限制新聞自由的部分擔憂。

  從法律體系上考察,草案既是基本法第23條的實體化、具體化和詳細化,也是對香港國安法的必要補足。香港國安法規定了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項罪名,草案關於叛國、叛亂和煽惑叛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境外干預和參加受禁組織的條款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被視作對香港國安法的補充和本地化;香港國安法第4章明確了案件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程序,草案第96條則在訴訟程序部分明確規定:「《香港國安法》第4章所訂程序,適用於該等案件。」實現了程序上的銜接。

  從整體上,草案與香港國安法緊密銜接、兼容互補。基本法第23條規定了七類禁止行為,草案不僅首先完成了對第23條具體化立法落實的工作,更結合互聯網時代特點補充了新型犯罪形式,如第48條規定「就電腦或電子系統(computer or electronic system)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便屬於草案針對網絡資訊犯罪的創制性規定。

  可以說,基本法、香港國安法與生效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及修訂後的《刑事訴訟程式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等香港本地條例共同構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屏障,織造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之網。

  意義何在?──新法的重要價值

  生效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香港特區實現由治及興的必要條件和「必經之路」。第一,安全與自由需要兼顧和平衡,草案既能有效維護香港公共安全,亦充分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人權,有關法律限制了傳媒和言論自由的論斷缺乏充分事實基礎。第二,安全與發展互為促進,安全與穩定是經濟蓬勃發展的前提,經濟發展也會回頭鞏固地區穩定。長遠觀之,草案有助於優化香港營商環境,保障特區的繁榮與穩定。第三,安全與法治相輔相成,安全既是施行法治的保障,以法治途徑可以保證安全。「一國兩制」要行穩致遠,法治根基須不斷加以鞏固。草案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結合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進行立法,體現了香港的法治傳統和普通法精神,有利於提升香港國際法治地位。

  (系列評論之三)

  作者分別為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吉林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