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易誤解」字眼 有明確詳盡詮釋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香港文匯報記者留意到,《條例草案》充分分析及考慮公眾諮詢期間收集的意見,就公眾較為關注且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多個字眼,如「國家秘密」、「接受境外情報組織提供的利益罪」、「境外干預」、「煽動意圖」等,均作出了具體、詳盡、清晰的解釋,釋除公眾對於行使正當權利自由「會否誤墮法網」的疑慮。
何謂「國家秘密」 有清晰解釋
其中,在與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相關罪行中,《條例草案》明確指出,有關資料、文件、物品必須屬於7個特定領域的其中一項,而且必須符合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實質要件,才構成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在「接受境外情報組織提供的利益罪」中亦明確指出,必須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並且明知對方是境外情報組織而成為該組織的成員,或接受該組織的任務或培訓,或接受其提供的實質支援或利益,才會被定罪。
而在「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中明確指出,必須同時符合意圖帶來干預效果、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這3個要點,並且就這3個要點的涵義作了詳細的詮釋,顯示與正常國際交流交往合作沒有任何關係,從而釋除了在諮詢期間有市民擔心因國際交流而「誤墮法網」的情況。
「煽動意圖」有「6項涵蓋 4項不屬」
值得留意的是,在「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的部分中,《條例草案》不但明確指明「煽動意圖」的6項涵蓋範圍,更列明4項不屬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包括意圖就範圍所指的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而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或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意圖指出在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而目的是消除該項憎恨或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