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權有合理限制
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公眾諮詢期間,有市民擔心「執法權力是否會因有關法例實施後便不受約束」?但實際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對警權的行使有清晰的訂明條件及限制,例如對新增的延長羈留期、就諮詢律師施加適當限制、就獲保釋人施加適當限制等,都作出了多項限制性規定,相信可有效釋除公眾疑慮。
申延長羈留須宣誓 經法官審議
《條例草案》列明,為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同時亦對申請延長羈留期作了一定限制,例如必須由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獲其授權的警務人員,向裁判官提出以經宣誓而作的告發支持的申請,才可申請延長羈留期。就申請進行聆訊的裁判官必須有合理理由相信延長被捕人被警方羈留的期間屬有理可據,才可作出授權延長羈留期,且首次延長期不超逾7天,若進一步延長,每段延長期不得超逾7天,而延長期亦不得致使被捕人的總羈留期間,超逾自首段羈留期屆滿後起計的14天。
「限制諮詢律師」須滿足兩類條件
《條例草案》又指,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可限制諮詢律師,同樣對警權作出了限制,包括必須由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獲其授權的警務人員,向裁判官提出以經宣誓而作的告發支持的單方面申請,且裁判官認為該人在指明期間諮詢律師,將危害國家安全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或已從該罪行中取得利益,且在指明期間諮詢律師,將妨礙追討利益,或在指明期間諮詢律師,將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才可就諮詢律師施加適當限制。
《條例草案》還提到,警方可向法院申請就保釋期間的行動限制令,裁判官可應有關人員或獲保釋人的申請,更改或解除就獲保釋人發出的行動限制令,如裁判官拒絕批准該申請,獲保釋人可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要求批准該項申請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