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辨罪與非罪 保護權利自由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供適當的「免責辯護」,進一步明確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效釋除公眾對「言論和新聞自由會否受限」的疑慮。香港文匯報記者詳閱後發現,《條例草案》共30次出現「免責辯護」,並對「免責辯護」的具體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充分吸納公眾諮詢期間的社會意見,明確將維護公眾利益作為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有關罪行的「免責辯護」理由,有效保護言論和新聞自由。

  在公眾諮詢期間,有人表明擔心煽動意圖罪或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相關罪行,會遏制表達自由,市民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墮法網」。《條例草案》在「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中提到,被控犯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的人,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自己並不知道有關刊物是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為「免責辯護」。在「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中提到,被控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行的人,如證明獲取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的目的,是為作出該資料、文件或物品的指明披露,即為「免責辯護」。在「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方面,被控犯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的指明人士,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自己既不知道亦無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屬或載有指明國家秘密,即為「免責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