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之條例草案審議】研修改條文加快禁制潛逃者
回應議員質疑措施太寬鬆 鄧炳強:考慮刪去「手令」發出半年後才可實施條款
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對於多名議員關注草案中針對潛逃者的禁制措施僅適用於潛逃至少6個月的人,擔憂難以應對反中亂港分子竄逃海外繼續作惡問題,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在會上明確回應說,政府經過仔細考量,「會積極考慮刪去」有關「手令」(拘捕令、搜查令或通緝令等)發出6個月後才能實施指明潛逃者條款;至於禁止向潛逃者租入不動產、與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等措施方面,則會積極考慮加入條文,訂明任何人不會因為與潛逃者被指明為潛逃者之前訂立的合約而違法,確保條例能在盡量打擊潛逃者的前提下,避免對第三者造成影響。◆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
根據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條例草案》,其中訂明保安局局長指明潛逃者的條件,除了該人要在被控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案件中,已被裁判官根據《裁判官條例》發出手令將該人拘捕;已採取合理步驟將發出該手令一事通知該人,或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已知悉該手令已發出;該人仍未被帶到裁判官席前;及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特區等外,亦需在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
在前日(11日)的法案委會議上,多位議員擔心潛逃半年後才作出應對,是過於寬鬆,形容是「用條麻繩綁住自己的雙手」,未能及時有效地打擊反中亂港分子竄逃海外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鄧炳強昨日在會上解釋,《條例草案》訂明保安局局長有權指明潛逃者,並酌情決定施行禁止向潛逃者提供資金、禁止與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禁止與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或投資於該等合資企業等,旨在訂立具有力度、可以應對及能打擊潛逃行為,並且能夠促使潛逃者回港的措施。
他說:「政府聽到議員有關意見後,保安局和律政司也舉行會議,經過仔細考量,以及與律政署開會後,提出取消《條例草案》第八十六條(2)(c)『發出該手令後的 6 個月期間已屆滿』這指明潛逃者的條件。」
至於議員關注禁止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租入不動產等條款,會否令向潛逃者租屋住的無辜第三者要「漏夜搬屋」問題,鄧炳強表示,政府亦會積極考慮加入定明任何人不得因為和有關潛逃者在他成為潛逃者當日之前訂立與不動產相關合約,而被視為違反有關法例。
鄧炳強指出,為了令針對打擊潛逃者的有關原意能夠更加清晰,以及令到無辜的第三者放心,特區政府亦會積極考慮提出修訂,明確規定如果任何人根據有關潛逃者成為潛逃者之前產生的合約、協定或者義務,而作出成立合資企業或者投資行為,這些人不會僅因為這些作為而被視為違反有關法例。
委員會歡迎政府作出修訂考慮
他說:「保安局局長會在經過考慮案件所有相關情況下,可以酌情決定合理執行一項或多項措施,以及實施時間。此外,《條例草案》第九十四條亦訂立了機制,容許受有關措施影響的個人或機構向保安局局長申請特許,保安局局長可以在不會不利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批准,避免對第三者造成影響。」
對於鄧炳強代表政府的這番回應,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委員會非常歡迎特區政府聽完議員意見後,作出修訂考慮。經民聯議員盧偉國亦表示,「相當滿意」政府在聽取有關意見後的做法。
潛逃者專業資格自動失效
多位議員昨日在會上亦關注暫時吊銷潛逃者專業資格的規定。譬如立法會「A4聯盟」議員楊永杰關注有何機制阻止潛逃者在外地以失效的專業資格搵工;盧偉國則指,工程師學會會員資格,政府過去從來不會介入。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說,由於本地的律師、大律師、醫生等專業都是需要註冊,該人如被指名為潛逃者,其專業資格便會自動失效,不用專業團體做些什麼,而保安局局長亦會通知相關專業團體更新名冊。鄧炳強進一步解釋說,倘潛逃者純粹以香港的專業資格,而取得海外資格,然後做了律師,在香港根據條例取消了相關資格後,會通知相關機構,可能外國相關機構亦要考慮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