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嚴謹盡責 確保管用有效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議員們就法律條文向政府提出質疑和建議,帶出公眾的關注;官員清晰解答、釋除疑慮 ,更從善如流,積極考慮議員的可取建議。議員和官員履職盡責審議草案,充分證明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程序嚴謹認真,絕非徒有其表,立法過程高效高質,最終形成的法例管用有效。

  立法會開足馬力高速審議《條例草案》,議員和官員就草案條文逐字逐句審議,務求每項條文都清楚明白,盡力不留模糊地帶。法案委員會由立法會各界別的代表組成,議員發揮各自所長,根據自己的專業經驗和判斷,結合公眾的普遍關注,就具體條文提出專業質疑,個別問題更相當「刁鑽」,可以說發揮出必要的提醒、補漏效果;官員則及時回應、詳盡解答,並虛心吸取、採納有參考價值的意見。

  例如,提交審議的《條例草案》訂明,特區政府要在發出拘捕令後的6個月已屆滿才能落實措施,打擊涉違國安罪行的潛逃者,多名議員前日質疑時間過長,建議政府應為有關條文「加辣」。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即回應,計劃修訂潛逃者的定義,積極考慮刪除「法庭發出手令後6個月」才是指明潛逃者的條件。

  有議員指出,英國除國安法主體條例詳盡之外,還設有附表及實務守則,當中包括羈留程序、調查手法等內容,認為美英等國的相關條文很周詳,值得政府參考。保安局官員回應,實務守則沒有法律約束力,發布行政指令可達到同樣效果,相比之下,訂立附屬法例需要主體部分訂明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擁有訂立相關條例的權力。由於附屬法例屬先立例、後審議的形式,政府樂意考慮議員意見。鄧炳強亦表示,同意附屬法例的方式值得積極探討,可令條例日後因應社會發展達到更管用的效果。

  《條例草案》開宗明義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闡明立法目的之一,正是為了更好保障特區居民和在特區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特區的繁榮和穩定。《條例草案》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在審議中充分體現。有議員認為,疑犯若在保釋期間潛逃,面對的風險比被拘捕的風險小,因此會想盡辦法潛逃,問「政府會否考慮設計一些電子設備,例如電子腳鐐來監控。」鄧炳強回應,政府現階段未考慮設計電子設備、電子腳鐐,就是考慮目前香港情況以及有關人權情況。

  可以說,《條例草案》審議字斟句酌、集思廣益,相信可以有效堵塞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同時符合保障人權自由的國際標準,足以讓香港及國際社會放心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