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研修條文 加快禁制潛逃者

  無須等發手令半年實施 無辜第三者可放心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對於多名議員關注草案中針對潛逃者的禁制措施僅適用於潛逃至少6個月的人,擔憂難以應對反中亂港分子竄逃海外繼續作惡問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在會上明確回應說,政府經過仔細考量,「會積極考慮刪去」有關「手令」(拘捕令、搜查令或通緝令等)發出6個月後才能實施指明潛逃者條款。

  在前日(11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多位議員擔心潛逃半年後才作出應對,是過於寬鬆,未能及時有效地打擊反中亂港分子竄逃海外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鄧炳強昨解釋,條例草案訂明保安局局長有權指明潛逃者,並酌情決定施行禁止向潛逃者提供資金、禁止與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禁止與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或投資於該等合資企業等,旨在訂立具有力度、可應對及能打擊潛逃行為,且能促使潛逃者回港的措施。

  他說:「政府聽到議員有關意見後,保安局和律政司也舉行會議,經過仔細考量,以及與律政司開會後,提出取消條例草案第八十六條(2)(c)『發出該手令後的 6 個月期間已屆滿』這指明潛逃者的條件。」

  至於議員關注禁止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租入不動產等條款,會否令向潛逃者租屋住的無辜第三者要「漏夜搬屋」問題,鄧炳強表示,政府亦會積極考慮加入訂明任何人不得因為和有關潛逃者在他成為潛逃者當日之前訂立與不動產相關合約,而被視違反有關法例。

  鄧炳強指出,為了令針對打擊潛逃者的有關原意能夠更加清晰,以及令到無辜的第三者放心,政府亦會積極考慮提出修訂,明確規定如果任何人根據有關潛逃者成為潛逃者之前產生的合約、協定或者義務,而作出成立合資企業或者投資行為,這些人不會僅因為這些作為而被視為違反有關法例。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委員會非常歡迎政府聽完議員意見後作出修訂考慮。

  多位議員昨亦關注暫時吊銷潛逃者專業資格的規定,「A4聯盟」議員楊永杰就關注有何機制阻止潛逃者在外地以失效的專業資格搵工;經民聯盧偉國則指工程師學會會員資格,政府過去從來不會介入。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說,由於本地的律師、大律師、醫生等專業都是需要註冊,該人如被指明為潛逃者,專業資格便會自動失效,不用專業團體做些什麼,而保安局局長亦會通知相關專業團體更新名冊。鄧炳強進一步解釋,倘潛逃者純粹以香港的專業資格而取得海外資格,然後做了律師,在香港根據條例取消相關資格後,會通知相關機構,可能外國相關機構亦要考慮其資格。

  撤銷特區護照屬永久性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訂明潛逃者的特區護照會被撤銷。多位議員關注有關撤銷是否暫時性,以及如何確保讓外國政府和航空公司等知悉。特區政府代表回應時強調,有關潛逃者的護照一旦被撤銷,屬永久撤銷,而撤銷護照後,特區政府會通知世界各地政府的入境部門和航空公司,倘潛逃者有意回港自首可通知特區政府,或到當地的中國大使館,可簽發一次性入境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