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Q&A

  圖:議員黎棟國(下圖)提出尖銳問題獲得官員清晰回答。
  圖:議員黎棟國(下圖)提出尖銳問題獲得官員清晰回答。

  Q:《條例草案》規定保安局有權指定某人為潛逃者,其中一項條件是法庭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已屆滿,時限是否有必要性?

   A:鄧炳強解釋,立法原意是讓相關人士知道潛逃的代價,亦可給予機會讓他們回港主動投案,否則其資金和專業資格可能會喪失。他又說,會認真考慮各位委員的意見。

   Q:《條例草案》訂明「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可限制諮詢相關個別律師」,如何防範被捕人通過其他律師通風報信?

   A:鄧炳強表示,若警方有確切原因相信被羈留人士會利用一名律師向另一名被限制的律師傳達訊息,可以向裁判官作進一步限制。

   Q:《條例草案》規定禁止任何人向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如潛逃者在出逃前做好財務安排,例如與妻子離婚再把資產移交對方處理,法例可否規管到此情況?

   A:鄧炳強表示,條文訂明「任何人」均屬規管範圍內,而可視乎案情,可以用上「協助或教唆」相關罪行檢控。

   Q:「法院就申請延長羈留期的聆訊」中,警方可在48小時羈留期後,向法庭申請延長最多14日羈留,不需給被捕人相關申請延長羈留資料,做法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

   A:林定國表示,草案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並非全部都有法庭參與,香港適當地加入法院流程,可確保延長羈留期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而是交由法庭決定。他續說,即使被捕人未必有機會檢視警方需要保密的資料,但律師可代為協助,向法庭陳述反對延長羈留的理據,又相信法官會檢視所有相關資料,並在尊重被捕人權利下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