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內外/23條立法不會影響外國公司在港正常運營\容海恩

  特區政府全速推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並已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刊憲及交由立法會審議。筆者認為23條立法能夠平衡國家安全需要,亦能保障香港人的權利和自由,有助經濟發展,期望《條例草案》盡快完成審議並獲得通過。

  事實上,由2014年的非法「佔中」到2019年的「黑暴」、「港版顏色革命」,均反映到香港在國家安全上的漏洞,因此有盡快立法的必要性。而《條例草案》是按普通法制度慣例和法理起草,箇中條文和罰則不但參考了不少普通法國家的立法成果和經驗,亦有兼顧香港的實際情況,以及吸收香港社會所熟悉的現行法律規定,加上充分的公眾諮詢,絕對能夠保障市民福祉和權益,亦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權、自由,是非常適合香港、能夠有效平衡各方的《條例草案》。

  「境外干預罪」定罪門檻高

  然而,近日外國政客多次藉機抹黑23條立法工作,有意誤解和質疑23條立法的初衷,同時忽視他們自身更為嚴厲的國家安全法律,完全是寬己嚴人、雙重標準。當中最明顯是以美國為首的國家,濫用不合理的域外效力,試圖進行「長臂管轄」,將管轄範圍常常延伸至境外,對跨國公司、外國政府和個人施加法律規定,透過豐富連接點實現最大限度管轄。而且其法律十分嚴苛,很多罪行均可判因終身,加上警權擴張,因此限制和剝奪了不少人的基本權利。

  相比之下,香港的《條例草案》特別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清晰定明執法權力和訴訟程序的規定,以及被告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實現了維護國家安全與保護個人權利自由之間的平衡。

  舉例而言,以煽動意圖罪為例,煽動行為對社會有危害性,因為將煽動行為入罪有其必要性和正當性,設有刑罰亦有預防功能,事實上不少國際人權公約明確規定,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是可以加以一定限制,藉此維護國家安全。然而,煽動意圖表明只針對極端言論,普通市民、守法投資者不會誤墮法網,足見《條例草案》已充分在權利保護和國家安全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除了煽動意圖罪,《條例草案》內所涵蓋的其他罪行亦然,如竊取國家機密罪,《條例草案》表明需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才屬犯罪,包括「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沒有合法許可權下獲取、管有、披露」和「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定罪門檻很高,保障普通市民不會誤墮法網;至於防止外國勢力干預方面,《條例草案》採納了針對性更強、對商業交流影響較小的「境外干預罪」,取態審慎,用以保護香港營商環境。相比於外國如英國、澳洲等,其外國干預罪均比香港嚴格,例如控方只需證明相關控罪行為與外國勢力相關,如不同公司之間的關係等,便足以證明涉及外國指使。但香港的《條例草案》寬鬆得多,不會對公司之間的日常商業運作造成影響。

  總括而言,西方國家的國家安全法所列明的法律遠多於香港,外國反華勢力經常借機批評抹黑,顯然是出於政治目的,罔顧了他們自身較為嚴謹苛刻的法律。而香港的《條例草案》在起草過程中已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特別是不少市民較為關注如何平衡維護國家安全和個人權利、自由的保障。

  保護香港優越營商環境

  筆者認為《條例草案》已給予很理想的答案,相信23條立法有助確保香港長期的治安穩定,保護香港素來優越的營商環境,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筆者促請外國反華勢力認清事實,停止一切抹黑行為,並期望《條例草案》能夠盡快完成審議,早日通過,早日填補香港在國家安全上的漏洞。

  新民黨副主席、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