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之條例草案審議】法律界:草案平衡護國安和人權保障

◆左起:林定國、鄧炳強。香港文匯報記者郭木又 攝
◆左起:林定國、鄧炳強。香港文匯報記者郭木又 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已進入條文審議階段。香港文匯報記者萬霜靈 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已進入條文審議階段。香港文匯報記者萬霜靈 攝

  王鳴峰:罪行定義非常清晰 大減條文不確定性

  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已進入條文審議階段,多位法律界人士均認為,草案條文完全依從了普通法的制度慣例和法理進行起草,並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資深大律師王鳴峰昨日(10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表示,《條例草案》內容嚴謹而全面,平衡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要求,以及對於人權、自由的保障,對相關罪行的定義非常清晰,大大降低條文不確定性引致誤墮法網的風險,形容是起草法例的典範。◆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晉、鄭治祖

  王鳴峰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必須要做,是香港社會的共識,而立法亦已從2003年討論、醞釀至今逾20年,倘宏觀地看,進度是非常慢。因此,在如今香港社會環境容許立法的情況下,盡快立法是香港特區應有之義。

  談到《條例草案》內容,王鳴峰表示,平心而論、客觀地看,《條例草案》的條文的確是很用心草擬、十分仔細,相信是由於條例已經過多年時間醞釀,千錘百煉,譬如草擬時不僅參考了很多主要的普通法國家有關維護國安的法律,進行詳細對比,同時考慮了香港特區獨特的實際情況,包括2019年修例風波等所面對的國安風險,並覺得《條例草案》的內容性質和程度相當嚴謹而全面,行文非常小心。

  他認為,《條例草案》不僅能將香港面對的實際國安漏洞堵塞,同時妥善地平衡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要求,以及對於人權、自由的保障,堅定維護香港珍重的核心價值,是一個非常之好的條例。

  王鳴峰舉例說,在香港現行法例下,警方需要在羈留疑犯48小時內決定是否起訴,倘涉及國家安全,根據《條例草案》,警方可提出理據,向法庭申請在被捕人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延長羈留不多於14天;對比英國國安法,英國警方則無須向法庭申請,可以自行決定;對比新加坡的相關法律,則可延長羈留兩年內才起訴。

  他形容,是次《條例草案》的層次和內容已稱得上是起草法例的典範,譬如有兩大特色:一是在開首時通過成文法律,重申條例保障人權和自由;二是條例的條文對「叛國」、「國家秘密」、「煽動」等相關罪行的定義都非常清晰,大大降低條文不確定性引致誤墮法網的風險。

  譚惠珠:寬緊適度達世界水平

  基本法委員會原副主任譚惠珠日前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特區政府在起草《條例草案》時參考了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的相關法律共22項內容,以了解目前這些國家需要如何維護國家安全,以及不同普通法國家對相似罪行的處理方法,並廣泛聽取了香港社會各界的意見,結構設計完整,很好平衡了維護國家安全,以及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寬緊適度,已達世界水平。

  她以懲處為例,對顛覆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或向政府發動戰爭,在美國和新加坡都可判處死刑,而澳洲、加拿大、英國等國對於叛國罪,都可處以最高終身監禁的刑罰。「二十三條立法是完全依從普通法制度慣例和法理起草的,香港的懲罰力度與外國一致。如果有外國人批評二十三條,他們應該看一看自己國家的法律其實比香港更嚴。」

  陳弘毅:法院有很大酌情權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昨日在接受傳媒訪問時提到,草案條文關於罪行定義並不模糊,「今次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刑期比較重都可理解,而且跟香港法例一般刑期規定是類似的處理方法,但法院有很大的酌情權。個別案件即使最高刑期較重,但如果案情和犯罪不是很嚴重,法院都可以輕判。」

  湯家驊:罪行定義較西方國家嚴謹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日前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條例草案》基本上回應了香港社會的意見,條文內容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類似法例相類似,與外國同類法例接軌,甚至比包括英國等西方國家寬鬆,而罪行定義寫得較詳盡及嚴謹,可以「收貨」。

  他舉例說,特區政府採納了香港大律師公會建議,將「公眾利益」作為國家秘密罪的抗辯理由感詫異,而英國則明確拒絕引入,而草案相關的涵蓋和條件均較加拿大同類條例寬鬆;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國安法很少會有關於個人權利保障的條文,但《條例草案》開宗明義提出要尊重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以及憲法和基本法下對個人權利的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