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完成23條立法越快越好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上周五刊憲,同日在立法會完成首讀及二讀,並立即在法案委員會加緊審議。周末及周日,法案委員會每日加開8小時會議。特區政府和立法會為完成立法而爭分奪秒,這是基於強烈的民意呼喚,也是還香港憲制責任的「欠賬」,體現了特區政府的歷史擔當和立法會的使命意識——早一日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便少一份國家安全風險,多一份對香港的根本福祉和長遠利益的保障。

  23條立法在上月底結束的公眾諮詢期間共收到1萬3千多份意見,其中98.6%表達支持。從特區政府推出的條例草案來看,既參考了世界上多個國家的現有法律,亦融合了公眾諮詢建議,體現普通法原則,與香港國安法銜接、包容和互補,很好地平衡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輿論普遍認為,草案條文精確嚴謹針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刑罰鬆緊適度,越快完成立法越好。香港各大商會亦明確表態,全力支持立法工作,為社會穩定打造堅實根基。

  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譚惠珠昨日接受大公報專訪,形容有關草案「已達世界水平」。她指出,草案包含了叛國、間諜、煽動、破壞活動、境外干預、域外罪行、本地執法權力等問題,結構設計完整。既結合了2014年至2020年間香港所遇到的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情況,亦參考了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相關案件的審理情況。她強調:「23條立法是完全從普通法制度慣例和法理起草的,香港的懲罰力度和外國一致,如果有外國人批評23條立法,他們應該看一看自己國家的法律其實比香港更嚴。」

  事實正是如此。就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數量而言,澳洲、新西蘭、新加坡的相關法律至少有4部,加拿大不少於6部,英國不少於9部,美國不少於20部,數量都遠比香港多。

  在懲罰力度方面,對於顛覆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或向政府發動戰爭,在美國及新加坡都可以判死刑;在澳洲、加拿大、英國等國,可處以終身監禁。香港是最高可處終身監禁,參考了英國的做法。另一方面,針對英國警方可直接指令或限制被羈留嫌疑人諮詢律師的權利,引來「警權過大」的質疑,香港的條例草案對警權行使訂明條件及限制,包括規定警方必須向法院申請手令並嚴格限定獲批手令須滿足的條件和要求,明確規定有關執法措施的時效及覆核程序,這比英國的做法更為嚴謹,門檻更高,有效釋除了公眾對「執法權力是否不受約束」的疑慮。

  事實上,條例草案開宗明義,指出有關條例建基於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依據基本法及相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涵蓋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且,這些權利和自由實實在在地體現在整個草案條文的字裏行間。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借鑒了兩個法律界組織的建議,提出了「免責條款」。即在某些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作出披露,應可以作免責辯護。當然,所謂「重大公眾利益」是相對於國家安全而言更為重大的公眾利益,定義必須清晰,才能避免被濫用的情況。

  穩定是發展的前提,保衛國家安全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公民的應盡責任。香港回歸以來,吃盡了國家安全長期不設防的苦頭,教訓十分深刻。現在香港正處在一個重要歷史時刻,盡快完成23條立法,補齊維護國家安全的短板,才能心無旁騖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才能確保香港繼續成為「幹事創業的天堂,成就夢想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