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歐國安法 立法迅速刑罰嚴苛
香港特區政府自1月30日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以來,西方國家政客再對香港事務說三道四、粗暴干涉。事實上,歐美國家一直在不斷完善本國的國安法律,立法迅速、判刑重更是其突出特點。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相關的法律,美國有超過20部,英國至少有14部,加拿大至少有9部。西方國家不斷推出國安法,卻對香港國安法和23條立法指手畫腳,再次暴露其雙標真面目。\大公報記者 李祥利
美國在2001年「9·11」事件後,以45天「閃電」速度通過《美國愛國者法案》立法,以保護美國本土免再受恐怖主義襲擊。「9·11」恐襲發生21天後,10月2日,時任美國司法部長阿什克羅夫特就向國會提交相關法律草案。10月11日,國會參議院審議通過最終法案;翌日,眾議院通過包括參議院法案大部分文本的法案。
「9·11」21天後提交草案
由於兩院提出法案的版本不同,需要協調,10月23日,眾議院再提出一版折衷法案,並於當天經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情報委員會等多個委員會秒速審議通過,10月24和25日在兩院分別通過。10月26日,由時任美國總統小布什簽署生效,《美國愛國者法案》完成立法。
這項法案在國會幾乎沒有進行辯論和遭到反對的情況下迅速成為法律,賦予了執法機構籠統且廣泛的權力。執法機構可以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進行秘密搜查、監視電話和互聯網通信、獲取個人隱私紀錄以收集情報。
在加拿大,魁北克獨立分子自上世紀60年代起興風作浪,並在1980年和1995年組織了兩次獨立公投,其中第二次僅以49.4%對50.6%的微弱差距落敗。為遏制分裂勢頭,加拿大聯邦政府1999年底推出《清晰法案》,規定獨立公投的文字必須清晰表明獨立意圖,而是否「清晰」由聯邦下議院決定,以防獨派玩弄文字遊戲迷惑選民。
《清晰法案》於1999年12月13日在下議院第一次被提出討論,2000年3月15日在下議院通過,同年6月29日最終版本在上議院通過。《清晰法案》的頒布是對分裂勢力的沉重打擊。該法最關鍵的一點是:規定舉行公投不僅必須得到全體魁北克人的同意,而且必須得到全體加拿大人的同意。
叛國罪 美國可判死刑
在量刑方面,以叛國罪為例,英國、澳洲及加拿大對該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而美國則為死刑。根據美國《刑法》,犯了叛國罪的美國人最高可被處以死刑,且不能在政府中擔任任何職務。
英國的「叛國罪」載於《1351年叛國罪法》,是至今仍在生效的最早的英國法令之一。根據該法,英國「叛國罪」包括策劃殺害君主、「發動戰爭」或「依附君主的敵人」等。在原有法律中,「叛國罪」最高可判處死刑,不過,1998年對法例條文的修訂將最高刑罰改為終身監禁。
加拿大《刑法》46條將「叛國罪」分為「高度叛國罪」和「叛國罪」。「高度叛國罪」包括殺害國家元首、向加拿大宣戰,以及協助與加拿大交戰的敵人,須判處終身監禁。「叛國罪」包括使用武力或暴力推翻加拿大政府或省;非法洩露文件草圖危及加拿大國家安全等。其中涉及推翻加拿大政府或省的叛國罪將被判處終身監禁;涉及洩密的行為,在加拿大與另一國家之間處於戰爭狀態時被判處終身監禁,不存在戰爭狀態時判處不超過14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