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定義 鬆緊度適宜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在條例草案提出境外干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14年。多位議員在昨日會議上追問條文所指的「國際組織」的定義,認為條文中所指「境外勢力」下的「國際組織」定義範圍寬闊且含糊。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回應時表示,該定義不包含任何罪行的條文,任何組織不會純粹因身份而要負上責任,「必須配以草案中的犯罪元素,才會構成犯罪。」

  配以犯罪元素才構成犯罪

  在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期間,有人稱總部在境外的「國際組織」在立法後其在港機構運作或會受到限制。鄧炳強昨日表示,「國際組織」和「境外勢力」都是中性的詞語,以往法例所用的「敵人」字眼將不會再用,「目前國際地緣政治形勢相當複雜,亦不斷變化,認為草案中『國際組織』的定義寬鬆度適宜,不會過寬之餘,亦保留一定彈性,配合相關罪行元素後,可有效處理國家安全風險。」

  他強調,相關定義並不包含任何罪行的條文,任何組織不會純粹因為屬於「國際組織」或「境外勢力」,就要負上任何責任,必須配以草案中的犯罪元素,才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