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2019暴力」日後或犯叛亂罪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以「叛國罪」及「叛亂罪」的刑罰最重,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的會議上,兩項罪行的相關細節是一眾議員關注的焦點之一。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發生的暴力行為,都有可能被視為觸犯叛亂罪。

  會議上,有議員問及「叛國」的定義。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時表示,在「叛國罪」的條文中,「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加入「意圖」的字眼,是因為「協助」可以包括救援工作,但若相關人士沒有意圖參與戰爭,就不會觸犯法例。

  「盡快」披露犯罪事實是指合理速度

  根據條例草案,「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指,「如任何中國公民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該人須在知悉犯罪事宜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務人員披露犯罪事宜……任何中國公民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就此,議員盧偉國追問,應如何理解「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

  鄧炳強坦言,需要視乎個別情況衡量,例如「我知悉事情後,話畀警察聽,行到去警署期間,切實合理先得,都(要)去到警署㗎」。林定國補充要達到(qualify)「盡快」的定義,即要有合理性,以常理理解的速度,以免條文令人感到不切實際,否則「啲人就會諗係咪下一秒就會畀人拉」。

  就如何理解市民需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盡快向警務人員披露犯罪事宣,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須合乎常理,在合理的時間內披露。

  議員葉劉淑儀舉例問到,像2019年有人破壞立法會是否屬於叛亂罪。鄧炳強表示,條例中列明意圖、罔顧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而在特區作出暴力行為,會包括「顏色革命」,例如當年有人衝入立法會、進行大量街頭破壞活動及縱火行為,如二十三條立法,該等行為雖未達到「叛國」,但料會涉及叛亂罪。

  「有些人衝進立法會也好,或者大量在街頭為危害國家安全而破壞,到處縱火,去到這個情況又未到叛國情況,就可以用叛亂。量度的尺是所做的行為,是否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者領土完整,或者危害公共安全。」鄧炳強說。

  非諮詢律師無專業保密權

  有議員問及該草案列明「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理由的申索、權利或享有權,不受影響」是什麼意思,林定國說基本法下保障任何人有權諮詢律師,若有人向律師諮詢組織軍隊推翻特區或中國會否犯法,整個諮詢過程內容需要保密,律師不向外披露,不會觸犯法例,「但若有人並非諮詢,例如向一名律師朋友透露即將叛亂,該律師如果不作披露就屬犯法,不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