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言】倘嬰兒死亡涉人為 父母須負刑責

  玻璃瓶藏兩嬰屍案被捕父母可能面對刑責,大律師陸偉雄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將嬰兒屍體藏於玻璃瓶的行為,已明顯觸犯非法處理屍體罪名,罪成最高可判監7年。他相信警方目前的調查重點,包括兩名嬰兒是出世前或出世後死亡、死亡時的年齡及死亡原因等,若涉人為因素,父母可能會被控其他罪名。

  陸偉雄表示,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當懷孕28個星期或以上可視為可活產的胎兒,若嬰兒在這階段被人打肚或食藥墮胎導致胎死腹中,涉事者可能觸犯殺胎罪;若嬰兒出生時屬活嬰,而被人為原因導致死亡,涉事者可能觸犯殺嬰罪;若嬰兒出生已超過一定時間,被人為原因導致死亡,涉事者可能觸犯謀殺罪。無論是殺胎、殺嬰或謀殺,同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立法會醫療衞生界議員林哲玄醫生說,如果不幸在家自行分娩後,父母認為初生嬰兒無生命跡象,須立即打「999」求助,否則有可能違法,「(父母)自己有時未必真的有足夠的醫學知識,判斷嬰兒是否真的死亡。」

  由於嬰兒可能不會大口呼吸,可能未必懂哭,如果救護員有懷疑,必須聯絡警察;如嬰兒夭折,救護員無可能覺得是自然死亡,警方會聯絡法醫剖驗。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