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寫】鄧炳強:危害國安組織 「無論掛什麼頭,狗肉終是狗肉」

  在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會議上,一眾議員在審議條例時以生動的例子,與政府官員探討草案條文的涵蓋範圍,令觀看討論的市民亦能立刻理解《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現場互動氣氛非常熱烈,可見不論是議員還是官員,都期望訂立更為完善的國家安全法例。

  詳盡解答「非法操練」

  立法會議員及官員在會議中熱烈互動,議員提問細緻,官員回應詳實。以討論「非法操練」為例,楊永杰議員關注到網上的犯罪活動,問到出席旨在提供「指明操練」的聚會是否包括網絡世界上的聚會,而指明操練是否包括黑客訓練。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說,非法操練罪行立法原意是針對實體操練,並非針對網上,因此不包含網上聚會,亦不包括黑客訓練等,但他同時指出,在草案第五部分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名,就包括使用電腦或電子系統。

  葉劉淑儀議員問到,早前在「屠龍小隊」的案情披露中,有涉案串謀者前往台灣參加軍事訓練,因此非常關注「非法操練」中的域外效力,又問及如有市民沒有外國國籍,但在外國讀書,而該國有的州份可能會要求其參加當地民兵訓練,類似個案應如何處理,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特區政府有考慮到未有外國國籍的情況,因此草案明確指出,有關的人具有某外國的國籍或居民身份,而該人為遵守該外國的法律規定而在該外國的政府的武裝部隊中服務,則不適用於非法操練罪。

  連串假設應對裕如

  盧偉國議員問道,境外勢力可能並非「敵對勢力」,是否所有境外勢力舉辦的操練,香港居民都必須經過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准許才能參加。鄧炳強回應表示,境外勢力本身是中性的,但亦規管他們提供的不是正常情況下接受的軍事訓練。如果參與者認為個別行為並非屬於不適用於「非法操練」的情況,亦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訓練,可向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請求批准。

  陳克勤議員提到,「非法操練」會有隱藏性,未必光明正大地操練,例如有人在槍會以康樂或體育訓練的目的學習使用開槍,學成後在叛國行為中應用,例如「911」事件的匪徒學習開飛機時,可能只是為了興趣,但後來卻進行了恐怖襲擊行為,「教練若不知道其學習意圖,是否可成為合理辯解?」

  鄧炳強回應表示,立法原意在於規管立心不良危害國家安全的操練活動,如果利用正常訓練做違法的事,提供訓練的機構並非有問題,不應該規管,「例如一個人當警察接受了訓練,出來後利用學到的知識危害社會,不能說警校有問題。」

  吳秋北議員關注到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會「掛羊頭賣狗肉」,用不同名義,例如康樂活動等名義作招攬。鄧炳強回應表示,條例規範操練的行為本身,無論「掛什麼頭」,「狗肉」始終是「狗肉」。

  ◆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