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之條例草案審議】煽動意圖罪無損表達自由

◆林定國和鄧炳強昨日出席《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香港文匯報記者黃艾力  攝
◆林定國和鄧炳強昨日出席《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香港文匯報記者黃艾力 攝

  林定國:若非挑動情緒破壞安寧 「強烈反對」無問題很歡迎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的煽動意圖罪,由目前最高監禁2年增至7年,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可判監10年。在有關的法案委員會昨日會議上,不少立法會議員以具體例子就何謂「煽動」追問特區政府官員,包括對政府政策提出反對意見,或在家中存有舊《蘋果日報》會否觸犯「煽動罪」。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明確表示,煽動意圖罪絕對不阻礙市民表達意見,只要有關言論不是在挑動情緒、破壞安寧,就算是表達很強烈的意見都沒有問題。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議員林健鋒會上表示,商會都對特區政府公布的政策提出反對意見會否觸犯「煽動罪」存有疑問,林定國在回應時強調:「我再要斬釘截鐵地說,煽動意圖罪絕對不阻礙市民表達意見,不影響社會批評政府。香港需要不同聲音,政府需要不同意見令政策做得更好,就算是表達很強烈的意見都沒有問題,反而很歡迎。」

  無煽惑暴力意圖亦對社會遺害大

  特區上訴法院早前審理「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的上訴案時,譚一方呈交的一宗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裁定不需要證明有煽惑暴力意圖才算煽動,需要考慮當時的說話情境、政治氣候等,遂駁回其上訴。林定國表示,法庭已清楚解釋不需證明有煽惑暴力意圖的原因,是基於香港的實際情況。2019年有些煽動言論本身沒有煽動意圖,但實際對社會遺害很大,他有信心條例草案的建議符合人權國際標準,充分保障言論自由。

  不論發放方式 動機最關鍵

  議員葉劉淑儀問及,如有氣球印上煽動文字然後放氣球,會否已經屬於發放煽動意圖;如有煽動的雕像沒有文字,又會否屬發放煽動意圖?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時表示,放寫有煽動字句的氣球肯定是煽動意圖的其中一種表達形式,而製作強烈煽動訊息的雕像有可能屬於煽動意圖的作為。

  持有煽動物品看有無合理辯解

  議員管浩鳴具體問道,假如有人將《蘋果日報》作紀念放在家,會否成為管有煽動刊物?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回應時表示,有關問題涉及正在進行的司法程序,只能根據一般情況回應,即煽動刊物要視乎是否符合免責辯護。

  鄧炳強又說,如法例通過後仍持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就是違法,但需要視乎管有人是否有合理辯解,例如「我擺咗好耐,我唔知原來仲擺喺度,目的都唔係做煽動,我唔知道存在」等,就可構成合理辯解。

  議員陳紹雄問道,會有大學科研收集社會意見,其中可能有具備煽動意圖的意見,如管有此等煽動材料、刊物又會否觸犯條例。對此,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科研收集沒有煽動意圖取得資料、刊物,就不會跌入罪行,而這是一個合理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