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之條例草案審議】各罪行清楚界定 兼具例外和免責

◆林定國和鄧炳強昨出席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香港文匯報記者曾興偉 攝
◆林定國和鄧炳強昨出席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香港文匯報記者曾興偉 攝

  鄧炳強動議二讀 林定國闡釋條例草案相關內容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特色之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期間,香港社會有不少人關注到「煽動意圖」及「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等罪行的定義,擔心容易誤墮法網,建議容許「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在立法會動議二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時表示,草案清楚界定各項罪行,且訂有適當的例外情況和免責辯護,譬如罪行發生時,當事人並不知道有關刊物是具煽動意圖的,而「披露」的涵義亦有明確的詮釋,就是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等。 ◆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

  《條例草案》對「國家秘密」的涵義作出了明確的詮釋,明確為:若屬關乎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的秘密;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的秘密;關乎中國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關乎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中國或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關乎中國或特區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秘密;關乎中國或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關乎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等,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該秘密即屬國家秘密。與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包括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管有國家秘密、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煽動意圖罪數情景可免責

  鄧炳強昨日表示,草案已清楚界定各項罪行,而且訂有適當的例外情況和免責辯護。例如在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中,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自己並不知道有關刊物是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為免責辯護;在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及非法管有國家秘密罪中提到,如證明獲取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的目的,是為作出該資料、文件或物品的指明披露,即為免責辯護;在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中提到,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自己既不知道亦無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屬於或載有指明國家秘密,即為免責辯護。

  「《條例草案》就指明披露的涵義亦作出了詮釋,即就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而言,披露該資料、文件或物品,即屬指明披露,包括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等。」鄧炳強強調,任何被控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若屬指明披露,即為免責辯護。

  是否指明披露可考慮6要點

  在斷定某人披露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是否屬指明披露的定義,他指出,須考慮6項要點,即定義的嚴重性;是否有替代該項披露並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及該人在作出該項披露前,是否採取了該等步驟;該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該項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以及作出該項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相關法案委員會上表示,《條例草案》的弁言已經說明立法目的之一,正是為了更好保障特區居民和在特區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特區的繁榮和穩定。基本法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大部分都並非絕對(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可以基於保障國家安全等理由,依法受到必要的限制。香港國安法第二條也重申任何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

  「在制定各項罪行和措施的具體條文時,我們已經充分顧及了相關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不會造成不合理的限制。《條例草案》完全符合保障人權自由的國際標準。」他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