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邁出第二十三條高水平立法關鍵步伐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昨日刊憲並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條例草案》以普通法制度下的草擬方式和原則,精準維護國家安全,同時尊重和保障人權,充分考慮香港高度自由開放、與國際社會聯繫緊密的實際情況和現實需要,在界定罪與非罪的邊界時訂立了比較高的入罪門檻, 並對特定罪行設定了免責辯護和排除情形,對行使執法權力清晰訂明條件及限制;同時積極借鑒普通法地區的立法經驗,與國際通行做法及本港現有法例接軌。《條例草案》完全符合保障人權自由的國際標準,足以讓香港社會各界及國際社會放心、安心。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高效高質、高水平立法,邁出了關鍵一步,中央政府和香港社會期望特區政府和立法會高效合作,把《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高質量完成。

  可以打消出現「誤墮法網」情況的憂慮

  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條例草案》切實履行憲制責任,亦積極回應各方合理關切,力求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權利自由及經濟發展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細看《條例草案》,兼顧維護國安與保障人權的立法精神,在很多方面都充分體現,完全可以讓人安心,打消出現「誤墮法網」情況的憂慮。

  首先,清晰界定各項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用坊間說法是「入罪門檻比較高」。例如,備受坊間關注的「國家秘密」議題,《條例草案》詳細規定,有關資料、文件、物品必須屬於《條例草案》規定的7個特定領域,而且必須符合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實質要件,才構成「國家秘密」;行為人須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才可能觸犯該罪行。即可以說,「無心無意之失」是不構成罪行的。

  另外,對於新引入境外干預罪,早前有聲音擔憂設立此罪行,國際投資者容易惹上官非,會損害國際投資者在港營商的信心。《條例草案》清晰列明,觸犯境外干預罪必須意圖帶來干預效果、配合境外勢力,及使用不當手段,以上三項元素缺一不可。任何一間外地駐港或本地商業機構,正常營運下的自主商業行為,根本不可能符合「三項元素具備」的犯罪要件。而對「煽動意圖」罪行,特別訂明不構成「煽動意圖」的情況,任何基於客觀事實對政府施政作出合理和正當批評、指出問題、提出改善意見等,都不會構成煽動罪。

  避免正常的金融或商業活動觸犯罪行

  其次,《條例草案》訂有適當的例外情況和免責辯護。例如,對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等罪行設定了免責辯護,對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規定了「不知情」下等排除事項,避免正常的金融或商業活動觸犯罪行。

  有傳媒從業員曾擔心,《條例草案》生效後,採訪工作會不小心觸犯法律。《條例草案》列明豁免條款,包括在不知情或者沒有採取任何步驟的情況下,知悉或得到有關資料,就不會觸犯有關罪行。可見,《條例草案》對「國家秘密」的定義非常嚴謹,而且入罪門檻不低,傳媒從業員、普通市民只要無意存心危害國家安全,就無須擔心誤墮法網,更不會影響新聞和出版自由。

  第三,對執法權行使作出必要限制,進行嚴格司法審查,一些要求比美英更嚴謹,對人權自由保障更高。《條例草案》對新增的延長羈留期、就諮詢律師施加適當限制、就獲保釋人施加適當限制等3項執法權,作出多項限制性規定,包括警方必須向法院申請手令,而且嚴格限定獲批手令必須滿足的要件,明確規定有關執法措施的時效以及覆核程序,給予受影響人士有效的救濟途徑。例如,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允許一定級別以上的警員可直接發出指令,限制被羈留者諮詢律師的權利;而《條例草案》則規定,警務人員如果要限制被羈留者諮詢律師的權利,須向裁判官申請手令。

  第四,有效借鑒其他地區特別是普通法地區的立法原則和立法方式。實行普通法制度,是「一國兩制」下香港最重要的制度優勢之一。《條例草案》借鑑了其他普通法地區立法經驗,與國際接軌。 《條例草案》新增的「境外干預」「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罪行,就是參考了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家的相關法律。

  法庭需要了解犯罪意圖從而作出判決

  《條例草案》沿用普通法制度下的法律草擬方式、技巧、習慣、原則,包括: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確保法律條文仔細清晰;就一些較為關鍵和重要的特別用語,作出詳細定義;罪行條文詳細列出需要證明的犯罪行為、犯罪意圖,適用的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及相關條件,等等。《條例草案》在煽動意圖行為罪中,列出六種煽動意圖。法庭需要了解犯罪意圖從而作出判決,正是普通法制度的顯著特徵。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條例草案》參考了其他普通法國家相關法律,但我們絕不是搬字過紙,而是審慎詳細考慮香港實際情況,吸收外國經驗,草擬最合適香港的法律。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指出,本港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內容,相比英國、美國等國家的條文更溫和及詳盡。

  第五,與香港社會熟悉的現行法律規定充分對接。《條例草案》逾半數罪名在《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等本地法例中原來就有,對一些關鍵術語的定義也沒有改變。

  《條例草案》規定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當中本地組織是否是「政治性團體」,提供資助的外國組織是否是境外「政治性組織」,這兩個關鍵概念的定義以及「聯繫」具體情形的界定,仍沿用《社團條例》中的原有定義。因此,香港現有的社福機構、商業機構、慈善機構、專業機構、國際環保團體等組織,只要在《條例草案》通過後不去主動改變主要功能或宗旨,就不會忽然變成「政治性團體」,只要沒有從事危害國安的活動,就完全不會受到《條例草案》影響。

  相信立法會認真審議充分討論完善法例

  現今國際地緣政治複雜多變,國家和香港面臨的安全風險無日無之,完成第二十三條立法具有必要性、急切性。立法工作進入重要階段,立法會將密集式開會,以「早一日得一日」的精神,全速並審慎地審議法案,盡早完成立法,是對國家和香港有承擔、負責任的表現。相信立法會與特區政府緊密合作,認真審議、充分討論、完善法例,早日完成立法程序,讓國家安全得到更有效保障,為香港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開放保駕護航,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提供堅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