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部分罪行及最高刑罰概要

  叛國等罪行

  ▶叛國罪:可處終身監禁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可處監禁14年

  ▶披露他人犯叛國罪:可處監禁14年

  ▶非法操練罪:可處監禁7年

  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

  ▶叛亂罪:可處終身監禁

  ▶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可處終身監禁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可處監禁7年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可處監禁10年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可處監禁7年

  ▶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或物品:可處監禁3年

  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

  ▶煽動意圖:可處監禁7年

  ▶勾結境外勢力:可處監禁10年

  ▶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可處監禁3年

  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最高可處監禁10年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

  ▶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

  與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

  ▶間諜活動罪:可處監禁20年

  ▶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可處監禁10年

  ▶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可處監禁2年

  ▶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可處監禁14年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可處監禁20年

  ▶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可處終身監禁

  ▶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可處監禁20年

  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境外干預罪:可處監禁14年

  ▶與受禁組織相關的罪行:可處罰款 $1,000,000及監禁14年。

  ◆資料來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