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逃犯可被撤銷護照及釘牌

  香港文匯報訊 為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者回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建議賦權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對潛逃者採取限制措施,包括撤銷其特區護照,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處理其資金或資產,暫時吊銷執業資格、任何經營准許或暫時罷免董事資格,違者可判監7年。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到,如果有關人等在被控危害國安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經根據手令命令拘捕該人,而有關人等在6個月後仍未被帶到席前,而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香港特區,可以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出有關人等為潛逃者,並施加限制措施。

  任何人不得處理逃犯資產

  草案提出,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向被界定為潛逃者的人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經濟資源,不得為潛逃者處理資產,除非確立自己並不知道或無理由相信對方是潛逃者,否則不得將不動產租賃予潛逃者,與潛逃者合資企業,合夥亦被禁止,違者可處7年監禁。

  同時,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將不動產租賃給有關潛逃者,或向潛逃者承租不動產,違反者可判處最高7年監禁。潛逃者擁有的專業執業資格會被暫時吊銷,而其在經營業務或者受僱工作上的准許或註冊均會暫時無效。如潛逃者有擔任公司董事,其董事職位會被暫時罷免。

  保安局局長還可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而該決定不得上訴,相信法例中吊銷專業資格或法例工作准許或註冊的上訴或覆核機制也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