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羈留期延至最長16天
香港文匯報訊 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大多較具隱密性、複雜性、嚴重性,警方需要比處理一般案件較長的時間完成搜證和決定是否落案起訴被捕人。為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建議引入措施以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對被捕人及就案件作出一切必須的初步調查。
根據《警隊條例》,任何人被警方拘捕,警方在完成初步調查後,會決定是否需要羈押有關人等,一般而言不會羈留超過48小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建議賦予香港警方延長羈留的權力。總警司級或以上或獲授權的警務人員,可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首次延長期不超過7天,其後進一步延長亦不超逾7天,即總羈留期間不得超過首段羈留期,即48小時屆滿後起計的14天。
可限制諮詢律師和居住地方
《條例草案》對被捕人或協助調查人士會見律師的權利作出多項的限制。警方可以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由總警司級或以上或獲授權的警務人員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授權,禁止被羈留者諮詢「個別律師」,亦有權申請手令禁止某人被拘捕後48小時的羈留期間內諮詢任何律師,或禁止未被捕但相信即將被捕的人諮詢任何律師。
被捕人倘獲警方批准保釋,總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仍可以向裁判官申請「行動限制令」,指示獲保釋人須遵從指明規定,以及規定所引申的指明條件,包括須在指明期間內,於指明地方居住;不得在指明期間內,進入指明地區或地方,或僅可在符合指明條件的情況下進入該地區或地方,等等,「行動限制令」的有效期為 3 個月,如果有合理理由,裁判官可以延長「行動限制令」的有效期,每段延長期為1個月。
警員特定情況可無手令入屋搜證
《條例草案》又建議賦權警方在特定情況下,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及搜查地方。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地方有任何指明證據,而取得手令必然引致阻延,並可能導致證據喪失或毀滅,或有任何其他理由,使取得上述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 則警方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行使搜查權力。
為保障在特區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負責維護國安工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的人員,或處理涉及國安案件的司法人員、司法機構的職員、大律師或律師,《條例草案》建議禁止非法披露有關人士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違者可被判囚7年,又建議禁止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如果任何人意圖令「指明人士」或「協助者」或其家人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包括以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言詞,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對方傳達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訊息,或作出這類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