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意圖明確 「快必」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駁回「快必」譚得志煽動罪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
◆上訴庭駁回「快必」譚得志煽動罪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

◆譚得志(右)於2020年8月30日在觀塘瑞和街街市外以擺設健康講座為名發表煽動言論。 網上片段截圖
◆譚得志(右)於2020年8月30日在觀塘瑞和街街市外以擺設健康講座為名發表煽動言論。 網上片段截圖

  法庭頒判詞:「煽暴」非罪行必要元素 已平衡社會利益與言論自由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煽仇及「港獨」口號,受審後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一項煽惑集結等合共11罪成,被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提上訴,並呈交一宗英國樞密院案例,稱控方須就煽動罪證明具煽動暴力意圖。上訴庭昨日頒布判詞,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不是煽動罪必要元素,必須依據各地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必須要有足夠靈活性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而煽動罪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遂駁回譚的上訴並維持原判。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上訴庭在判詞中表示,經追溯本地法律的發展,以及正確註釋相關法律條文後,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而非「普通法」罪行,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

  上訴庭對譚得志一方引用的英國樞密院案例是否適用於詮釋煽動罪有所保留,認為該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一說只是附帶意見,並強調任何一部刑法典的煽動意圖,各地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故不能依賴英國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上訴庭裁定煽暴意圖不是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判詞表示,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而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有足夠靈活性去有效應對社會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和威脅。

  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而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有可能導致煽動行為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的行為。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條文列四情況可合法尖銳地評政府

  上訴庭認為,根據上文下理解讀,煽動意圖條文用字旨在禁止使用文字來嚴重削弱中央、特區政府及政府機關權威,破壞特區憲制秩序及地位以及司法,或嚴重損害中央和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之間的關係。條文也進一步區分合法和非法言論,列出不帶煽動意圖的四種情況,可見無論如何強烈尖銳批評政府、司法或反對政策,都不構成煽動意圖,不會使司法判決伸展刑責範圍。

  上訴庭強調,煽動意圖條文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其目的與明確條文具合理關連,沒有超出所需程度,不會抑制為促進社會發展的「公開坦誠對話及積極辯論」,亦沒有削弱言論自由的權利,認為煽動罪已在社會利益與個人言論自由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上訴庭表示,就本案而言,原審法官有權裁斷「快必」叫口號具煽動性,在判刑上並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故上訴庭認為其上訴理據不成立,並駁回其定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