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高質量發展需求 加快建設「灣區標準」


  蘇清棟 全國政協委員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主席

  粵港澳大灣區共通執行標準(「灣區標準」)是為滿足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求,經大灣區各利益相關方共同商議確認的、在大灣區實施的標準,包括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等。「灣區標準」是大灣區規則銜接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大灣區統一市場的重要基礎。

  當前,粵港澳三地在「灣區標準」的技術與制度層面合作逐步展開,已公布「灣區標準」發展指南,確定三地牽頭部門,發布了110項涉及養老、食品、粵菜、中醫藥、交通、物流等25個細分行業領域的灣區標準。但我認為,推進「灣區標準」工作也面臨着一些問題與障礙:

  一是現有標準僅聯通局部合作環節,較難實現某個行業全鏈條跨境合作。已公布的標準多涉及服務業,服務業通常具有產業鏈長、管理流程多的特點。比如冷鏈物流業,目前的標準清單中僅僅公布了「冷藏冷凍預包裝食品流通作業規範」和「食品冷鏈應急配送規範」兩個局部環節,對於該行業所涉及的商品運輸、倉儲、裝卸、二次包裝等諸多流程環節,現有標準未能貫通,無法使冷鏈物流跨境運作。

  二是港澳機構難以作為主導參與清單起草。目前在「灣區標準」清單中,港澳社團作為前三位參與起草機構的超過半數,但尚未作為主導機構。其障礙,主要在於內地法律規定港澳註冊社團不能直接在內地開展業務,即使港澳社團想在內地註冊,按照《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也會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一定程度上影響港澳相關機構參與「灣區標準」的積極性。

  就此,我提出以下建議,第一,按照先易後難、緊迫性和必要性需要,分步驟完善「灣區標準」。兩個優先:優先考慮涉及民生、技術領域及鏈條較短的行業的標準,優先解決粵港澳三地跨境合作規則銜接突出的問題;兩個長期:對鏈條較長的產業、生產製造領域,可規劃長期清單,使「灣區標準」逐步覆蓋更多行業領域各環節。

  第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創新港澳機構參與主導「灣區標準」模式。其中,一是由港澳特區政府部門會同內地有關部門聯合審核港澳機構申請,通過審核的港澳機構可作為主導者參與制定「灣區標準」;二是內地政府可為港澳機構匹配內地機構共同主導「灣區標準」,建立三地聯合主導模式。從而提升港澳機構參與「灣區標準」的積極性,促進三地資源互補、共用與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