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聯席會議上匯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諮詢結果 政府吸納公眾意見將優化條文

◆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研究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昨日舉行聯席會議。 香港文匯報記者曾興偉 攝
◆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研究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昨日舉行聯席會議。 香港文匯報記者曾興偉 攝

◆林定國(左)和鄧炳強簡介公眾詢諮結果並就公眾意見作出回應。 香港文匯報記者曾興偉 攝
◆林定國(左)和鄧炳強簡介公眾詢諮結果並就公眾意見作出回應。 香港文匯報記者曾興偉 攝

  香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條例草案的議程已進入最後直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和研究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昨日舉行聯席會議。據官方文件顯示,政府會因應公眾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考慮干犯「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時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應屬罪加一等;在「國家秘密」罪中加入「公眾利益」相關免責辯護;考慮訂明措施促使潛逃者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以及收緊囚犯獲得提早釋放的門檻,等等。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會上表示,特區政府全速爭分奪秒爭取盡快將條例草案定稿,以提交立法會進行審議,盡早完成立法,應對持續的國安風險和威脅,讓香港能夠全力聚焦經濟發展,維持繁榮安定。◆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晉

  林定國表示,在公眾諮詢共收到的逾1.3萬份意見書中,絕大部分對立法建議表示支持,而大多意見都是正面、有建設性。整體而言,香港社會普遍共識是支持履行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絕大部分回應者均支持盡快完成立法工作,並普遍認同特區政府建議訂立或完善的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在談到公眾意見關注如何確保市民不會誤墮法網時,他強調,在敲定最終的立法建議和條例草案時,會清晰界定罪行元素,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會考慮訂明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做到維護國家安全同時尊重和保障人權,並堅持法治原則,符合香港國安法的要求。

  對有不少意見認為立法應借鑑外國相關法律等,林定國表示,特區政府認為參考和借鑑其他國家地區經驗固然重要,但最終必須根據香港獨有的實際情況,制定一部最符合和滿足國家和香港特區需要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洩密罪加「公眾利益」免責辯護

  就有香港法律界意見認為法例的草擬方式要能使執法機關有足夠靈活性應對各種各樣的情景,以及恰當和謹慎地平衡相關權利和自由,林定國表示認同這些基本原則,並認同要為「叛變」 、「機密事項」等關鍵的用語作出定義。

  就是否為與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設立基於「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林定國表示,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對此沒有一致做法,法律界的意見極具參考價值:贊成的意見認為所有人都應可以援引這項免責辯護,但應考慮被告人所須承擔的舉證責任,免責辯護必須有清晰定義、門檻不可過低,以防止濫用;反對的意見認為設立有關免責辯護會引起漏洞和法律不確定性,並提議如果在個別情況下的披露涉及公眾利益,檢控人員可以按照律政司《檢控守則》決定基於公眾利益而不作出檢控。

  林定國承諾,特區政府會參考所收集到的意見,馬不停蹄,全速爭分奪秒爭取盡快將條例草案定稿,以提交立法會進行審議。「特區政府會積極配合立法會的工作,盡早完成立法,應對持續的國安風險和威脅,保障市民安全,讓香港能夠全力聚焦經濟發展,維持繁榮安定。」

  部分罪行多數支持訂域外效力

  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會上對諮詢結果作六點分析:一是絕大部分回應者支持盡快完成立法工作,而明確反對立法的佔極少數;二是對於以一條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方式立法,諮詢的回應未發現有異議;三是極少數人對個別現有罪行或建議新罪行是否應訂立表達關注,大部分的意見或建議圍繞個別罪行的涵蓋範圍、適用對象、刑罰、免責辯護等方面;四是回應中意見及建議較多的罪行包括「非法操練」罪、「煽動意圖」罪、與「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與「間諜活動」相關罪行,以及「境外干預」罪等;五是大部分的回應者支持就某些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法律效力;六是部分的回應者就與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等議題提出非常好的建議,特區政府會詳細考慮,如屬合適會於條例草案中採納。

  特區政府回應公眾意見(部分)

  「非法操練」罪

  ◆在現行「非法操練」罪的基礎上,新增針對性及更具阻嚇力的罪行,以禁止任何人未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准許,接受、參與或提供涉及境外勢力的軍事操練,並訂明例外情況。為確保每項罪類的域外效力與有關罪類的性質配合及屬所需和相稱,在擬定各罪行後,會就每項進行詳細審視,再釐定其效力範圍。

  「煽動意圖」罪

  ◆考慮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嚴重性及過去幾年間相關行為對香港特區的傷害及破壞,將「煽動意圖」罪及相關的「管有煽動刊物」罪的罰則提高;考慮如干犯「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時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應屬罪加一等。

  與「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

  ◆香港國安法及現行法例均未有就「國家秘密」作出定義,有需要界定何謂「國家秘密」,使到公職人員、政府承辦商及市民能理解什麼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將參考中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只有在符合沒有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某些事項,會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那些事項才屬於「國家秘密」。

  ◆考慮若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憑藉其身份獲取或管有,而明知屬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應屬罪加一等。

  ◆就「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管有國家秘密」罪及「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考慮若某人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國家秘密,仍然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應屬罪加一等。

  ◆考慮如干犯「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罪時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應屬罪加一等的建議。

  ◆就與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考慮加入「公眾利益」相關免責辯護,惟有關公眾利益會大於國家安全風險,而不是為了單純滿足公眾的好奇心。

  完善與「間諜活動」罪相關的概念

  ◆考慮仿效英國《2023 國家安全法》訂立罪行,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自己沒有合法權限,而在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的情況下,查察、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

  ◆考慮賦予警務人員或守衛人員就禁地一些權力,例如可指示已進入(或接達)禁地的人立即離開禁地,任何人違反警務人員或守衛人員作出的合法指示,亦應屬違法。

  ◆考慮訂明任何人蓄意妨礙、誤導、或蓄意以其他方式干預或阻礙正在就禁地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或守衛人員,亦應屬違法。

  「境外干預」罪

  ◆「境外干預」罪亦是只有在同時滿足3個條件之下,才有可能違法:一是要配合境外勢力;二是要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用暴力、威脅使任何人的財產或名譽受損;三是要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例如影響政府、立法會或法院履行職能,以及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

  來源:二十三條立法討論文件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