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卡梅倫先質疑英國國安法

  文平理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期屆滿,近99%發表意見的香港市民支持立法,可謂眾望所歸。偏偏英國外相卡梅倫跳出來發表聲明,質疑目前方案未有履行基本法、《中英聯合聲明》及國際公約中保障人權和自由的義務,促請特區政府重新考慮。卡梅倫不忘抹黑二十三條立法,說當中的「國家機密」和「境外勢力」的定義模糊,可能窒礙言論及新聞自由和影響正常合法外交活動,云云。但世人都知道,英國的國家安全法律遠比本港的法律條文「辛辣」,卡梅倫不去質疑英國自家的國安法窒礙和損害言論自由,反過來擔心香港,不會覺得臉紅嗎?

  英國議會去年7月正式通過《國家安全法案》,新法包括一系列涵蓋範圍極廣的新罪行,以及多項限制公民權利的措施,極大地泛化了國安的政治概念,更將「外國干預」列為刑事罪,外國干預投票、妨礙言論自由等均屬違法。另外,英國的新國安法還極大強化了其域外效力,不論犯案者的國籍或犯案組織的成立地點,都要一管到底。

  說到定義,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對何謂「境外勢力」的定義極為模糊,設立了所謂「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FIRS),FIRS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適用於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實體;第二層則賦予大臣級官員極大權力,以強化保護英國安全和利益為目的,針對特定國家、地區或受外國政府控制的特定實體,要求進行範圍更廣的登記和披露。也就是說,英國官方可「點名」特定政權或實體,要求經相關政權或實體授意在英國從事「任何活動」的個人,按規定進行登記,範圍不限於政治領域。通俗一點說句,何謂「境外勢力」?他說你是你就是。

  至於何謂「國家安全」,英國《國家安全法案》實行「全方位大包圍」,針對的是任何官方認為「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這種方式最大程度上強化了英國政府的權力,可謂「指哪打哪」。

  不僅如此,英國警方在調查取證方面的權力亦十分大。警方可在緊急情況下無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拘捕疑犯後可在未經起訴下扣留最長14天。在司法程序上,英國《國家安全法案》規定,法庭可隨時禁止公開審訊。只要具備「合理理由」,就可以禁止嫌疑者離開住所、或強制於某一處所、或禁止某些指定行為,包括不可使用電腦、手機等。

  實際上,英國在過去20年間已經出台和修改過多次涉及國家安全的法案,更曾以「國家安全」為由干預中國企業在英國的投資,要數通過泛化「國家安全」概念為所欲為,恐怕只有美國敢與英國爭第一。

  從香港剛剛完成諮詢期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內容來看,香港維護國安立法相比英美等國算是比較溫和的,加上香港司法制度一向聲譽卓著,相比英國這種「打手式」的國安立法,借用行政長官李家超一句話:我們實在是太君子。

  卡梅倫身在英國,放着英國蠻橫的國安立法不管,卻「擔心」起香港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來,這種只懂搞雙重標準不懂反躬自省的行為,只能暴露其傲慢與偏見,暴露其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嘴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