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僱人士須供強積金

  上班族工作時會由僱主為其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處理供款。而自僱人士也須於成為自僱人士首60日內,選擇強積金計劃及開立自僱人士賬戶。

  與一般僱員不同的是,自僱人士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供款。若選擇按月供款,應以書面通知受託人每月供款日期;若按年供款,供款日則是強積金計劃財政年度終結日。

  自僱人士供款額為收入5%,可採用下列其中一種方法,確定自己有關入息:

  1) 參考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通知書上的「應評稅利潤」,作為有關入息;

  2) 參考《稅務條例》第28條所界定的基本免稅額,作為有關入息;

  3) 向受託人作出入息聲明;或

  4) 以每年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作為有關入息。

  5) 如自僱人士的業務虧損,他們可向受託人作出書面陳述,聲明其業務蒙受淨虧損,並停止支付強制性供款,直至有關入息回到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止。

  若自僱人士終止自僱身份,並回復一般僱員身份,必須在所參加的強積金計劃下一個供款日或之前,以書面通知其受託人,聲明停止自僱日期,並按自僱期內實際日數按比例,計算須支付供款額,並在供款期完結日前作最後一期供款。

  (逢周五、隔周刊出)

  積金局熱線:2918 0102

  網頁 : www.mpfa.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