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認同23條立法原則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今天結束。香港律師會昨公布意見書,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基本責任,律師會認同立法的必要性,應予優先處理,盡快完成,以全面履行特區政府憲制責任和義務,建立全面而有效的法律制度以維護國家安全,並認同諮詢文件提出的立法原則,確保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市民所享權利和義務在建議條例下續受保障。
談到「煽惑離叛」罪,律師會指諮詢文件建議將該罪適用範圍擴展至其他公職人員,然而諮詢文件有關章節未有對「公職人員」作出定義,而另一章對「公職人員」作出的定義是否適用於「煽惑離叛」罪,現時並不明確,認為作出澄清將有所幫助。
律師會又指,對於某項批評政府的作為或行為是否構成「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將取决於具體個案的事實情況。惟縱使立法不可能列出「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所有情況,如可具體地界定和描述該項罪行的元素,以免該罪被用作針對政治言論或其他形式的意見表達,將有所幫助。
認同訂明適當域外效力
基本法23條立法的域外適用性方面,律師會認同應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訂明適當的域外效力,特別是應確保每項罪行的域外效力與有關罪行的性質配合及屬所需和相稱,但對於如何使建議條例的域外效力生效,以及如何在香港提出起訴,還存在一些疑問,應在草擬建議條例時仔細考慮。
談到政府正研究可否在建議條例中加入公眾利益作為「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的辯護理由,律師會認為有關建議需要充分的政策討論,以及深入的法律分析,如政府認真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提議可參閱加拿大模式,確保被告人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前,需確立披露信息的公眾利益大於不披露信息的公眾利益,而且披露目的是為了揭露他人在執行公務時所犯罪行。
身為律師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曉峰指,諮詢文件第4.8段對於「煽動意圖」的定義已足夠清楚涵蓋相關意圖;加上《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亦清晰提到任何提出意見或善意提出立場的行為不會構成「煽動意圖」,因此諮詢文件所建議條文已十分具體。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則建議,政府草擬23條立法條文時,可考慮參考香港國安法的做法,明確有關罪行均適用於屬地、屬人及保護原則,具域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