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理財通2.0措施
產品銷售機構
內地、香港及澳門銷售機構:銷售銀行、銷售證券公司(新增)
投資者准入資格
•內地投資者參與條件,從要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5年」,降低為「滿2年」
•內地投資者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淨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
北向通投資產品範圍
1 內地銷售銀行的人民幣存款產品
2 內地理財公司發行,並評定為「一級」至「三級」風險等級的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公募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
3 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等級由「R1至R3」擴大為「R1至R4」(商品期貨基金除外)
個人投資者額度
由100萬調整至300萬元人民幣。投資者同時選擇銀行和證券公司渠道進行投資,兩種渠道投資額度各為15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