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重施誤導公眾製造恐慌伎倆

  馮煒光

  「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發表所謂「調查」和意見書,大放厥詞,表示對「間諜罪」感到「疑慮」,「擔心」日後香港媒體工作者與接受外國政府資助的媒體機構、員工合作時,會被指為「勾結境外勢力」。

  以上說法,完全是無稽之談。香港媒體一向有和海外媒體進行正常的交流、培訓、合作。至於「勾結境外勢力」、充當間諜、竊取國家和特區機密,完全是另一回事。任何具常識的人都不會把正常交流和一般培訓理解成充當間諜。

  「記協」以往濫用新聞自由,與《蘋果日報》等反中亂港媒體,抹黑國家、抹黑特區政府,對愛國愛港傳媒記者遭受不公待遇視而不見。如今「記協」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發表所謂「調查」和意見書,只是重施誤導民眾丶製造恐慌的伎倆。

  「記協」又提議立法的相關條文要明文確立「公眾利益」定義,並要將之作為抗辯理由。這完全是偷換概念,將國家安全和新聞自由對立起來。世上沒有絕對的新聞自由,即使英美等西方國家,若新聞報道危及國家安全,同樣是不被容許。十多年前,美國前中情局僱員斯諾登揭露了英美非法侵害公民通訊私隱,英國政府判斷相關資料危及國家安全,要求《衛報》銷毀其他尚未公開的資料。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國家安全、主權是凌駕公眾利益,沒有公眾利益是被用作傷害國家安全,公眾利益是維護國家安全,損害國安的事不會是公眾利益,難成竊密辯解的理由。因此,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在法理上並不成立,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不會互為矛盾。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曾表示,不論香港國安法還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均會根據相關國際公約,保障市民的言論自由,對市民日常生活、做生意或新聞自由不會有任何影響。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初衷,都是要維護國家安全,確保社會穩定,讓市民能安居樂業。只要是合理的言論、建設性的批評和監察,都不會違反香港國安法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參考了英美和新加坡等國的國安立法。這些國家的國安法律,比起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所建議的,嚴苛得多,最高刑罰是死刑,而美國也確曾有人因觸犯當地國安法被處死。香港本身沒有死刑,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內的建議,也沒有如英國2023年更新的國安法般,設「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記協」對此視而不見。

  「記協」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所謂意見書,與其說是提意見,倒不如說是在製造恐慌、誤導民眾,抹黑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努力。「記協」若仍希望像往日一樣,打「新聞自由」幌子煽動仇恨,必不能得逞。經歷過2019年修例風波之痛,香港再不能有危害國安的「蟻穴」,港人也不希望「新聞自由」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