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愛詩:對竊密罪加「公眾利益」作抗辯有保留

  香港文匯報訊 針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中的「竊取國家機密」罪,有意見認為應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特區政府律政司前司長梁愛詩在接受電視訪問時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中的「竊取國家機密」罪,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此舉或可讓公眾更安心,但擔心若被誤解定義,反而會導致誤墮法網,又強調倘定義寫得「太闊」,可能會讓敵對勢力逃避法網。

  「每人做事前都看法律,到時若很主觀認為涉及公眾利益,我有權去披露,會反而導致他誤導法網。舉例2019年很多人說,就政府(逃犯)修訂條例,我可以『公民抗命』,但其實『公民抗命』不是辯護理由。」梁愛詩表示。

  她又對在有關法律條文中清楚定義何謂「公眾利益」有保留,因為國家安全的情況隨時會改變,一旦作出定義反會帶來限制,令敵對勢力可以鑽空子,「不是寫了定義出來就可以,如英國在諮詢文件都有說,英國政府維護其一貫立場,很多都不寫定義。法官會考慮當時的時間地點和社會情況去作為解釋,這是法律解釋的原則,如用定義將他限制得更緊,可能會讓敵對勢力逃避法網。」

  特區政府建議把煽動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中央駐港機構,以及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的憎恨納入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中,以及將「煽動意圖」罪及相關的「管有煽動刊物」罪的罰則提高。梁愛詩解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不一定涉及武力,有時語言甚至社交媒體的影響力亦很大,如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案件就反映,非武力的方式也可以造成很大影響。

  她強調,香港社會目前對國家安全已有相當認識,香港國安法實施3年,國家安全已不再是陌生話題,大家也了解到法例對生活及人權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