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將國安與新聞自由對立 企圖誤導公眾 法律界批記協刻意製社會恐慌

◆記協縱容所謂「記者」藉假新聞煽動仇恨,阻礙警方執法。資料圖片
◆記協縱容所謂「記者」藉假新聞煽動仇恨,阻礙警方執法。資料圖片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昨日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向保安局提交意見書,其中聲稱「國家秘密」定義模糊,憂傳媒或因擔心違反法例而減少報道,要求特區政府在法律條文中清晰列明所涉及的所有範圍云云。香港多位法律界人士昨日批評,記協所謂的「提意見」不過是譁眾取寵,將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對立起來,企圖誤導公眾,又舉例指在歐美等先進國家,都不會清楚界定何謂「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 ◆香港文匯報記者 子京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在其他普通法管轄區,都不會在法律條文中清晰列明所有範圍,因為大家根本無法預測未來。現在需要保密的事項,在十年後未必需要再保密,故無法要求政府事先列明所有涉及秘密的範疇,批評記協提出的是「過分要求」。

  記協稱傳媒不時收到政府內部「放風」,例如政府人事變動、行會決定等,馬恩國表示,即使是透過合法途徑獲取資訊,媒體亦要考慮是否會牽涉到國家重大決策,而若記者是通過「買情報」和「線人」獲取秘密資訊就要小心,因為他們是透過非法途徑而取得。

  「當外國媒體在不知道可否報道時,特別是牽涉重要刑事時,也要小心看清楚法律條文、判例,並諮詢律師的意見。」他說:「例如有外國報章為了博眼球,在明知揭露名人的私隱會被告上法庭的情況下,仍堅持要報道的話,就要自行承擔風險。」

  「公眾利益就是維護國家安全」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國家安全主權具凌駕性,世界上沒有公眾利益是被用作傷害國家安全的,而公眾利益就是維護國家安全,所有損害國安的事不會是公眾利益。

  對記協建議確立「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傅健慈有所保留,認為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在法理上不成立,又強調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兩者並不存在矛盾。

  傅健慈強調,新聞工作者需要恪守新聞工作者專業守則,有責任維持最高的專業和操守標準。即使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記者亦不應侵擾他人的悲哀和不幸,更不應因為廣告或其他考慮而扭曲或壓制真相。

  執業大律師、新民黨副主席容海恩強調,二十三條立法的本意是維護國家安全,只有洩露國家機密並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人才會落入法網,而包括傳媒界的一般市民並不會輕易獲得這些資料。特區政府的立法建議內容,有助防止像《蘋果日報》打着傳媒的幌子危害國家安全的反中亂港媒體再次出現,絕不會影響新聞自由。

  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龔靜儀批評,記協將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對立起來,欠缺法律基礎,不但有誤導公眾的成分,更是別有用心,企圖令公眾對二十三條立法感到恐懼,刻意製造社會恐慌。

  對記協建議確立「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她認為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並無必要,因為根據立法建議,法庭在審理相關的案件時,必須考慮到被告是否擁有相關的犯罪意圖。

  所謂「提意見」實借機炒作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律師陳子遷表示,記協所謂的「提意見」不過是譁眾取寵,誇大並刻意製造恐慌。記協近年來的所作所為一直備受社會質疑, 今次借二十三條立法炒作是將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對立起來。

  他強調,傳媒是監察社會的「第四權」,有責任求證求真,但「第四權」也有底線,不能危害國家安全,且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記協發表的言論完全是誤導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