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干預」須「三連中」 保安局:市民不易墮法網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書蘭)特區政府保安局前日(22日)致函《明報》,對該報當天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訂立的「境外干預」罪的報道作出澄清,避免市民產生不必要的顧慮和誤解。保安局表示,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已多次公開指出,干犯「境外干預」罪是要符合三個條件,一般市民不會輕易誤墮法網,並強調有關立法建議不影響正當新聞工作、學術工作,就算其他國家有相關法例,立法是完全正當,亦屬必須。

  保安局強調,干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訂立的「境外干預」罪是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配合境外勢力」;二是「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用暴力、威脅使任何人的財產或名譽受損等);三是「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例如影響政府、立法會或法院履行職能或干預選舉等)」。三個條件要同時符合,達到「三連中」才會觸犯「境外干預」罪,絕對不會出現有人誤墮法網的情況。

  不影響正當新聞學術工作

  提到有關報道引述有學者稱「擔心」「正常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會誤墮法網」說法,局方強調,正當新聞工作、學術工作不會涉及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更遑論使用暴力或作出任何犯罪行為,所以正當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根本不會構成「境外干預」罪,因此無須顧慮。

  有關報道亦引述有觀點稱「境外干預」罪「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局方反駁,這說法是完全錯誤的,有關罪行是為了防範和制止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作出干預國家和香港特區事務的行為,這完全是維護國家安全範圍之內。

  局方強調,「境外干預」行為已超出了一般國際慣例可接受的範圍,例如正當批評政府施政、正當游說工作、一般政策研究、與海外組織正常交流或日常商業活動,違反國際法下的不干預原則、損害國家的主權和政治獨立,並構成國家安全風險。特區政府建議就有關罪行的立法是完全正當,亦屬必須。

  局方表示,其他一些國家在近年已實施了針對「境外干預」的法律,包括英國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及澳洲的《2018年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均引入類似罪行,可見其他國家亦不允許「境外干預」的行為。而報道稱有關罪行「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的結論,明顯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