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暴動「逃兵」申上訴 法官批證供違常理駁回

◆當晚大批暴徒企圖離開理大即被警方拘捕。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暴徒企圖離開理大即被警方拘捕。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11月,警方包圍非法佔據理工大學的黑暴分子。當時,有人突圍圖逃避刑責,其中一名逃到科學館被捕的青年,在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及判囚50個月。該青年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昨日頒下判詞,批評申請人的證供「有違常理之處,比比皆是」,是為了掩飾進入理大的真正目的,而其辯解選擇留在理大的說法實屬無稽。由於申請人就着定罪提出的所有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爭拗之處,法庭拒絕發出上訴許可,並向他發出「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

  明顯掩飾進理大真正目的

  申請人郭添明在案發時19歲。法官潘敏琦在判詞中表示,申請人並非理大的學生,在出發前往理大時已知道理大被佔據,卻聲稱自己是為了「求真求知」而從灣仔乘的士繞道經東隧前往,說法實屬無稽,明顯在掩飾他進入理大的真正目的。

  申請人在抵達理大目睹堵路,其間看見或經歷險境依然選擇留下;「兵荒馬亂」時在飯堂享用「免費」晚餐,又躲在建築物看手機直播兩小時,到門口食煙也不嘗試離開;沒有遵從警方呼籲在10 時前離開,更到「物資站」取用生理鹽水、白色上衣、灰色短褲和白色拖鞋等。

  針對申請人解釋把白色衣物換成黑衣、隨手拾得破爛的防毒面具,以致要用面巾包裹等說法「也是天方夜譚」。潘官表示,申請人在進入科學館內即把這些衣物丟棄,亦與其所指把之前一天從物資站取得的白色衣物放進背囊內的做法自相矛盾。基本上,申請人對他為何在11月17日和11月18日身在現場,及逃離現場時身上穿着與「示威者」相同的衣物,以及他背囊中管有的其他如6隻隱形眼鏡和他人的八達通等的解釋的證供,完全是「削足就履」和匪夷所思。

  潘官強調,原審法官的裁決是基於已確立的事實,並非臆測。控方由始至終均是憑藉環境證供,要求法庭作出申請人在關鍵時刻參與了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原審法官席前所有的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完全是壓倒性的,完全可供原審法官作出申請人參與了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從而再作出申請人在該兩天藉着逗留在理大,鼓吹他人持續參與暴動,故具有參與的意圖的推論。

  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潘官指出,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所有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爭拗之處,拒絕發出上訴許可,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向他發出「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即他有權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假如其申請再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他在聽候上訴裁定時間的扣押期,不計算在他所受刑罰的刑期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