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新思/民商事判決互認塑造區域司法協助新法治\鄧凱、朱國斌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或「新安排」)於2024年1月29日在內地與香港同步生效實施。據最高人民法院預計,兩地法院九成左右的民商事案件有望在新安排之下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本文旨在展示這一新安排的法制亮點與里程碑意義,以及其如何示範「一國兩制」的新優勢。

  新安排「全面覆蓋」實現新突破

  作為第三份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制度性文件,「新安排」較之於《選擇法院安排》與《婚姻家事案件安排》的便利性和突破性體現在,其已然溢出了前二項安排所專門涉及的商業糾紛和私人家庭事務範疇,「全面覆蓋」無疑是新安排的最大突破與最重要意義。

  首先,適用案件範圍借由破除「唯一管轄權」的限定而獲得極大拓寬。在此之前,只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內地或者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的當事人方可申請民商事判決的跨境承認與強制執行。當新安排不再對書面管轄協議這一條件做出要求時,納入互認機制的案件範圍勢必得到延展。

  其次,是關於非金錢之債法院判決的新增載入。遵循傳統普通法,僅有判處支付某筆確定款項的域外司法裁斷可獲得香港法院的承認及執行,原因在於非金錢給付的判定──特別是請求債務人做出諸如繼續履行合同的特定行為──並無助於債務訴訟本身。然而在新安排的創制下,金錢判項和非金錢判項均可互認適用。與此同時,包括刑事案件中的生效民事賠償部分以及「遲延履行金」及其遲延利息,甚至是訴訟費等內容也已被覆蓋。

  第三,終局性判決或稱原則的內涵進一步豐富。當事人之間的「已決事項」不再強調「最終且不可推翻」(final and conclusive)的普通法認定標準。新安排採取類型化方式將內地側的「生效判決」訂明且擴充至作為「終審」的第二審判決、依法不准上訴或超法定期限未上訴的一審判決,以及依照審批監督程式所作出的「不可撤銷或變更」判決。符合終局性原則的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亦囊括於其中。過往關於內地判決終局性的紛爭也就此釐清、化解。

  第四,負面清單的擬定也是新安排的亮點。在整體上,《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幾乎全然採取了正面界定的方式將兩地同屬民商事糾紛的各類案件判決全部納入承認範圍之內,僅以負面清單列舉除外類型,旨在建立更全面、有效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機制。暫且排除適用新安排的若干例外案件有:法律制度有明顯差異的案件(例如繼承、認定民事責任能力等),確定選民資格案件,仲裁案件,非普通民商事司法協助案件(例如破產清盤、海事索賠責任限制,以及船舶優先權等)。這一擬制不僅恪守了一系列基本法理,如公法案件的判決不得互認,以及仲裁與司法裁判應區分對待等,由此更好地彰顯新安排的科學性、嚴謹性;其同時也可與其他司法協助規範(如仲裁相關協助、跨境破產協作機制等)保持合理銜接以實現系統性法治。

  新安排標誌「司法協助」新里程

  香港自回歸以來,根據基本法第95條之規定,已逐步與內地達成九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涉及內容或類別有:一、為訴訟當事人提供程序性協助,如司法文書的委託送達及委託提取證據;二、與仲裁這一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相關的協助,如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及其補充安排,以及仲裁保全措施;三、互相承認和強制執行法院判決的協助,包括認可和執行協議管轄案件判決、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案件判決、此次新安排,以及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有關舉措。

  從階段論上講,香港與內地民商事司法協助的體系建構也經歷了循序漸進的演進過程。2016年後,司法協助進入新階段。雙方探索解決區際法律衝突不斷提質增效,於此後簽署多達六項安排,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機制進入快速發展期,且呈現為「點面結合」的成熟形態。當中既涉及婚姻家庭的專門領域,還包括仲裁裁決的迭代修補,亦涵蓋破產清盤的先行試點,加之本次安排已盡可能地擴大判決互認範圍,由此標誌着香港與內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已基本達成全面覆蓋且縱深發展的高級目標,可以說是「一國兩制」法律實踐的里程碑。

  新法治示範「一國兩制」新優勢

  《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簽署並實施的示範意義是多維度的。在宏大敘事層面,其深刻地詮釋出「一國兩制」的優越性。具言之,香港與內地之間存在的「一國、兩(法)制、三法系/法域」之下的法律衝突乃屬於一個主權國家內的內部事務,較回歸前而言不再具備主權性,這意味着無需比照國際公約調整主權者雙方的司法協助事宜。與之相反,兩地共同推動法治接續的能動性、包容性以及可行性顯著較高,一些國別間難以協議形成共識的內容有機會在一國框架內訴諸協調一致。最典型的示例莫過於新安排將知識產權類案件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標的(如懲罰性侵權賠償、商業秘密侵權中的非金錢責任)納入相互認可和執行範疇中,其取態及立場較之《海牙判決公約》更為主動與開放。

  求同也需存異。新安排始終保持對兩地分屬普通法與成文法法系,以及司法制度、審判程序存有較大差異的客觀現實予以理解認同,並做出充分尊重雙方獨立司法權的謙抑性設計,這主要表現在終局判決於對方法域內並非直接自動生效,而須根據既定的程序法由當事人依申請而啟動跨境互認流程。以內地判決在香港申請認可為例,其「南下」生效前應履行多項前置步驟,包括當事人先後向內地原審法院申請判決副本(含證明書)以及向及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登記請求,並須將登記通知書向另一方當事人送達以交由其考慮是否向香港法院申請作廢登記,等等。這一過程奉形式審查為宗旨,實體性的司法案件資訊並不在兩地發生共用。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看,新安排的正式實施有助於最大限度地減少跨境重複訴訟、平行訴訟,從而化法律衝突為制度對接。這一方面能避免兩地寶貴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另一方面也是跨境營商的重大法制利好。特別是,伴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區域整合和經濟一體化等諸多融合項加速,區域法律協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新安排所引致的跨境法律確定性增強不但為民商事活動提供了明智決策所需的可預期性,更可減低各類市場主體展業時的法律風險與交易成本。相信這既是這一制度變遷的預期目標,更是實現兩地合作法治化的重大進步。

  作者分別為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與人權論壇研究員、法學博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